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索引号:68728705-1/2025-00002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01日 文 号:〔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1日 时效性:

儋州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20251号

切实做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落实野外火源管控措施,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发布如下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202511日起至20255月31日止。

二、禁火区

儋州市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及距林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禁止如下野外用火行为:

1.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3.烧香、点烛、烧纸钱

4.炼山、熏蜂取蜜、烧秸秆烧荒积肥、烧垃圾;

5.吸烟、野炊、烧烤、玩火、烤火取暖

6.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检查

五、凡违以上规定擅自在禁火区违规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责任人还要依法承担补种树木和民事赔偿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或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举报电话:110(公安)、23399936(综合行政执法)、23324119(应急管理)。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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