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旅游公路项目儋州段(第一阶段)土地征收公告

索引号:68728705-1/2024-00252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25日 文 号:2024年第56号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5日 时效性:

儋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旅游公路

项目儋州段(第一阶段)土地征收公告

2024年第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省政府批准同意《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919日作出《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旅游公路项目儋州段(第一阶段)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琼府资规2024158号),批准同意征收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旅游公路项目儋州段(第一阶段)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旅游公路项目儋州段(第一阶段),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三、被征收单位和征地面积

征收兰洋镇番雅村经济社、坡春村经济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征收面积15.3628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4.876公顷,未利用地0.1814公顷,建设用地0.3054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以市场评估价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五、安置途径

征收房屋以房屋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可以采取产权调换(实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实物)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方式补偿。

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土地征收工作具体由儋州市兰洋镇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为准。

八、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旅游公路项目位置示意图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25

 联系人:何先生

 电话:18907655837

附件: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旅游公路项目位置示意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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