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王五园区成片开发项目(第一期)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4-00130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06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6日 时效性: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儋州市王五园区

成片开发项目(第一期)土地及

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白马井镇人民政府、王五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房屋征收局、儋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儋州市王五园区成片开发项目(第一期)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王五园区成片开发项目

(第一期)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妥善做好王五园区成片开发项目(第一期)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一)集体土地:涉及白马井镇旧地村、王五镇南王村、新地村、王五居委会等村集体用地范围,以及被征收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村小组为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所有权人。

(二)国有土地:儋州春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实际调查为准。

二、土地现状

征收面积约3867.3亩,为采矿用地、工业用地、农村宅基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乔木林地、旱地等。

三、征收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道路和园区项目开发建设。拟安排土地用途:城镇道路用地和工业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被征收土地属于宅基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75㎡的,参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容积率设定为2.5)给予补偿。

2.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含商服用地、村庄公共设施用地,不含宅基地),参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容积率设定为0.2)给予补偿。

3.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

4.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按照《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2022修正)的相关规定进行调处,确定土地权属后,予以补偿。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坟墓补偿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2.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三)构筑物和特殊苗木补偿

依据选定的评估机构现场查看后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四)房屋补偿

被征收房屋指钢混、混合、砖木三种结构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予以补偿:

1)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2)因历史原因,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实际评估补偿。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补偿:

1)依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其它依法不予补偿的房屋。

3.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原则上由征收部门按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如本方案未涉及的房屋类别,参照上述方式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标的物数量的确定

1.被征收土地、房屋的面积,有证的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登记或者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以选定的测绘机构现场测量并经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确认后的测绘结果为准。

2.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以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与选定的测绘机构现场丈量、清点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方式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采取产权调换(回迁房安置或回村重新分配宅基地)、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其中一种。

对于国有土地收回的,采取单一的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二)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儋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儋府办〔2015〕80号)执行。

六、安置与补贴内容

(一)安置原则

户籍在征收范围村庄且具备被征收村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安置。

1.截止《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有多个儿子的家庭户在户籍登记中没有单独立户的,已年满22周岁的儿子可分户安置。

2.有多个儿子的家庭户,当所有儿子均达到分户条件时,父母双方可与任一个儿子组户安置。

3.仅有一个儿子的必须随父母立户,不得分户。

4.夫妻双方不得单独分户进行安置。

5.未满22周岁的儿子单独取得户口登记簿的不得以一户进行安置。

6.《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后,办理离婚手续的,不得作为分户的认定条件。

7.未年满22周岁、但已按农村风俗成婚并生育小孩的儿子,经审核无异议后可以分一户进行安置。认定程序:由村民个人书面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民小组进行初审,所属村委会复核并公示后无异议的,报所属镇政府审核予以认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按《2020年儋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性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并经所在村委会复核后书面报征收实施单位备案。

(二)补助与补贴

1.搬迁补助。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收住宅类房屋建筑面积以25元/㎡一次性计算支付,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设施迁移补助。按以下标准据实测算:固定电话100元/部、水表500元/户、二相电表600元/户、三相电表1500元/户、有线电视360元/户、家用空调200元/台。

3.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分市政府提供周转房过渡和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两种方式。

1)选择市政府提供的周转房解决临时过渡问题的,不给予测算临时安置补助。

2)选择自行解决过渡安置问题的,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月的标准测算临时安置补助,每户不足720元/月的补足至720元/月。

①选择货币安置方式、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超过一个月签约的,按延后的月份依次递减。

②选择产权调换中的回迁房安置与货币相结合方式、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选择的回迁安置房屋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剩余建筑面积按货币安置方式测算临时安置补助。超过一个月签约的,按延后的月份依次递减。

③选择产权调换中的回村重新分配宅基地安置方式、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超过一个月签约的,按延后的月份依次递减。

④空置宅基地不给予测算临时安置补助。

4.腾空补助。属于本方案规定的不予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在规定期限内搬离并腾空房屋的,按核定的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腾空补助。

5.宅基地补贴。属于宅基地的,以确认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75㎡)按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1)产权人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补贴标准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62%。

2)产权人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补贴标准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58%。

3)产权人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60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补贴标准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40%。

(三)签约奖励

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60日完成签约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测算签约奖励:

1.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按确认的宅基地和房屋评估补偿金额的55%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

2.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按确认的宅基地和房屋评估补偿金额的45%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

3.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签约奖励:

1)宅基地面积超出175㎡部分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

2)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267号)发布之后所建房屋超出三层部分的房屋;

3)产权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祠庙及其首层占地面积除外);

4)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60日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

(四)回迁安置与结算

拟以雨林海公馆(那大片区)和洋浦产城融合安置小区(洋浦片区)的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购。

1.安置房户型面积。雨林海公馆设计建设60㎡、90㎡、100㎡、120㎡、150㎡五种户型,洋浦产城融合安置小区设计建设90㎡、120㎡、150㎡三种户型面积。被征收人可以从以上小区的剩余房源中选购,选房顺序以签约时间先后顺序为准,先签约者先选房。

2.安置比例。属于本方案规定的予以补偿的住宅类房屋,按以下方式之一向被征收人提供应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选购安置小区的商品住房,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40㎡。

1)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宅基地面积的,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提供应安置面积,但购买的回迁安置房面积之和不得超过525㎡;

2)宅基地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且属于被征收人的唯一住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面积以1:1.2的比例提供应安置面积。

3.安置结算。被征收人根据选购的回迁安置房面积按以下标准进行结算:

1)购买安置小区商品住房的面积不超过应安置面积10㎡(含)的部分,雨林海公馆按4850元/㎡、洋浦产城融合安置小区按5200元/㎡进行结算。

2)购买安置小区商品住房的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以上20㎡(含)以内的部分,雨林海公馆按5820元/㎡、洋浦产城融合安置小区按6240元/㎡进行结算。

3)购买安置小区商品住房的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20㎡以上40㎡(含)以内的部分,雨林海公馆按7275元/㎡、洋浦产城融合安置小区按7800元/㎡结算。

(五)补偿结算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本方案规定所应享受的补偿款(补偿内容)、补助与补贴、签约奖励等款项的总额,在被征收人与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实施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拨付到被征收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里。

2.选择产回迁房安置与货币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的,分步进行结算与拨付:

1)按本方案规定所应享受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的合计数额,在被征收人与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实施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拨付到被征收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里。

2)补偿款(补偿内容)、设施迁移补助、宅基地补贴、自拆补助、签约奖励等款项合计数抵扣购房款后,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退补。存在余款的,由实施单位一次性补给被征收人指定的账户里;存在欠款的,被征收人应当在15日内补足,转账到指定的回购安置小区的专项账户里。

七、回村重新分配宅基地安置

(一)非整村搬迁且被征收人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可以选择此安置方式,原则每户重新分配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村集体提出宅基地选址意见后,由属地镇政府负责编制规划。

(二)被征收宅基地须与回村重新分配宅基地进行结算,结算方式如下:

1.被征收宅基地等于重新分配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或被征收宅基地小于重新分配宅基地面积的,其补偿费拨付给所在村小组。

若村集体重新分配的宅基地为存量建设用地,则被征收土地面积按村集体建设用地评估补偿;若村集体重新分配的宅基地为新增建设用地,则被征收宅基地面积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中农用地标准补偿。

2.被征收宅基地面积大于重新分配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宅基地评估补偿给所在村小组,再由村小组拨付给被征收人。

3.超出被征收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其实际地类补偿给所在村小组。

(三)选择此安置方式的,除不能享受本方案第三条第(三)款第5点的宅基地补贴和第三条第(四)款的宅基地签约奖励外,其他补偿、补助、签约奖励均可享受。

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土地收回

(一)被收回土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的,按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指标作出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该类土地不能享受签约奖励。

(二)被收回土地属于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补偿。该类房屋不能享受签约奖励和安置政策。

九、其他说明

(一)被征收人购买回迁商品住房的,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因商品房买卖产生的相关税费。

(二)被征收人搬迁过渡期间,涉及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可选择在原片区就读。如搬迁后所在地与原片区较远,需要变更片区的,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由属地政府协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有学位的指定学校就读。

(三)被征收人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标准及就业培训事项依照《海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儋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儋府办〔2015〕80号)和《儋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条款执行。

(四)在规定期限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依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处理。

(五)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不明确的,以市政府制定的补充政策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七)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结束止。

(八)本方案由儋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涉及具体适用问题由市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儋州市王五园区成片开发项目(第一期)项目位置示意图

附件:儋州市王五园区成片开发项目(第一期)项目位置示意图.pdf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联系邮箱:dzxxzx1809@163.com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联系邮箱:dzxxzx1809@163.com 琼ICP备10200120号-6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