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环湾滨海新区港产城融合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第一期)有关事项的通告
索引号:68728705-1/2024-00100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28日 文 号:儋府〔2023〕66号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30日 时效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拟征收环湾滨海新区港产城融合配套
基础设施项目(第一期)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落实《儋州市滨海新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根据2023年市政府征收计划,我市拟启动征收排浦镇辖区土地用于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权属、面积及位置
拟征收项目用地面积1166.134亩(以实测为准,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土地权属及利用现状以实调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征收土地用于环湾滨海新区港产城融合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第一期)建设,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执行;拟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以市场评估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拟征收房屋以房屋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可以采取产权调换(实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实物)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方式补偿。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农垦系统社会保险办理按照《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执行。
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由排浦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排浦镇政府将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开展调查。请被征地相关权利人安排浦镇政府通知的时间予以配合;逾期的,其补偿内容以排浦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主张土地权属或他项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对本通告内容有异议或者申请听证的,请在本通告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排浦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听证。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的青苗和树木,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登记补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环湾滨海新区港产城融合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第一期)位置示意图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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