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儋州市那大主城区城东片区D1001号地块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索引号:68728705-1/2024-00080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19日 文 号:2024年第16号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9日 时效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儋州市那大主城区城东片区
D1001号地块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年第16号
为做好儋州市那大主城区城东片区D1001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等法律规定,我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儋州市那大主城区城东片区D1001号地块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主体:儋州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儋州市房屋征收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那大镇人民政府、和庆镇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那大镇美扶村、和庆镇新征农场,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产权人。
(五)征收目的:拟征收土地用于建设年产200万米预应力电杆和管桩项目,拟安排土地用途:工业、商业混合用地。
(六)征收范围:拟征收项目用地约98.13亩,其中那大镇12.29亩、和庆镇85.84亩(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位置详见附件,土地利用现状以实调为准。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涉及国有农场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按《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执行。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补偿价格以评估为准。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规定执行。
(三)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规定执行。
(四)如涉及国有土地,按照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五)琼府〔2014〕36号文未涉及到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特殊苗木等以第三方评估标准执行。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那大镇人民政府、和庆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那大镇人民政府、和庆镇人民政府。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那大镇人民政府、和庆镇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那大镇人民政府、和庆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那大主城区城东片区D1001号地块位置示意图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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