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3-00107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20日 文 号:儋府办函〔2023〕41号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0日 时效性: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儋州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儋府办函〔2023〕41号
各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派出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儋州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扎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有效清除道路交通安全和环境隐患,净化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废弃汽车治理统筹协调机制方案〉的通知》(琼发改环资〔2023〕155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治理行动,着力解决废弃汽车侵占公共资源、影响市容市貌、存在安全和环境隐患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后,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采取定期巡查、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分类处置等方式,实现废弃汽车管理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不断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处置。摸清存量废弃汽车底数,统筹考虑处置难度,按照停放地点、汽车状态等要素对不同情形废弃汽车分类处置,精准施策、多措并举,确保治理举措可操作、能落地、有实效。
2.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既立足当下,对存量废弃汽车进行清理整治,又着眼长远,解决监管主体不明确、法律法规不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待完善、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对接不畅等问题,加快完善体制机制。
3.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提升汽车报废回收便利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报废汽车回收市场良性循环。
二、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各项任务;协调新闻媒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宣传平台,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废弃汽车治理政策宣传工作,不断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完善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宣传效果,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治理氛围;配合省级部门研究建立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
(二)市公安局。负责排查处置违法停放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包括道路上免费停车位)等公共道路区域内的废弃汽车;协助其他责任单位开展废弃汽车信息核查、拖车等工作,并做好有关公告和车辆登记造册工作;落实废弃汽车集中停放场地,并依法管理、处置集中停放的废弃汽车;依法打击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经营行为;配合省级部门研究建立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
(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对违法停放在人行道区域等道路范围外影响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进行治理;依法打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经营行为;与市公安局共同协助有关单位依法将废弃车辆集中到指定地点停放;建立废弃汽车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
(四)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市政设施、城市公园、公共绿地等职责范围内影响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进行管理,并将废弃汽车管理纳入城市日常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开展废弃汽车治理工作。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筑工地围墙内、有物业服务的商业办公场所及住宅小区内的废弃汽车进行排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项目中废弃汽车排查治理工作。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大对回收拆解企业用地方面的支持力度,负责指导回收拆解企业开展建设用地审批。
(七)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组织市内旅游景区、宾馆酒店等企业引导其所属停车场内的废弃汽车所有人自行清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治理行动。
(八)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依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规定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企业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规范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工作,及时将发现违法违规拆解行为移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发展局。负责指导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开展梯次利用;配合有关单位研究建立汽车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
(十)市财政局。保障相关单位开展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经费。
(十一)市司法局。指导废弃汽车执法工作;配合制修订相关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十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涉及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据《循环经济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联合洋浦交通运输和港航局负责营运性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车辆,依法收回车辆营运证。
(十四)洋浦投资促进局。牵头建立健全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及时向社会发布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地址等信息;建立废弃汽车拆解或处置企业名录;引导回收拆解企业优化布局、提升服务质量并积极为群众提供专业化、便利化的报废汽车回收服务;引导企业开展以旧换新等方式,通过加大宣传增加社会知晓率和群众主动报废车辆的积极性;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管力度,联合执法部门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行为;加快提升回收拆解报废新能源汽车能力;配合相关单位研究建立汽车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
(十五)洋浦交通运输和港航局。配合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做好营运性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车辆,依法收回车辆营运证;配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打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经营行为;配合相关单位研究建立汽车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
(十六)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废弃汽车治理投诉举报渠道,受理相关信访举报信息。
(十七)市新闻中心、市广播电视台。配合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治理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十八)各镇(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废弃汽车专项治理行动和长效治理工作;结合本区域内实际制定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因地制宜细化整治标准、程序、措施,严格按照不漏“一车一处”的要求,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实施分类处置等工作;及时处理好本辖区与废弃汽车治理相关的信访投诉,预防群体性闹访事件发生;建立工作保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保障到位。
三、工作任务
(一)整治时间和整治范围
从2023年4月开展至2023年12月结束,集中清理长期停放在城市市政道路、背街后巷、公园广场、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公共停车场、单位院内、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弃用特征明显的汽车。
(二)工作安排
1.宣传动员阶段(202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全方位、多层次宣传解读废弃汽车治理政策,普及废弃汽车危害知识,引导居民主动参与、支持配合整治工作,让废弃汽车所有人知晓政策,主动按程序报废汽车,切实提升群众文明用车、文明停车意识。〔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各镇(办事处)〕
2.全面排查阶段(2023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各责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全面排查。记录废弃汽车号牌、品牌、颜色、车架号码或发动机号、破损状况、停放位置等信息,并拍照保存;在市公安局协助下收集废弃汽车所有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一车一档”建立档案,建立台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办事处)〕
3.自行清理阶段(2023年8月1日至8月31日)
根据排查车辆信息清单,公安交管部门查询核对车辆综合及关联信息,通过“车找人”的方式对废弃汽车确认,进一步确定废弃汽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并告知车辆所有人对废弃汽车限期自行清理;对车辆所有信息不明确而无法通知的,或者信息明确但通知车辆所有人未限期清理的废弃汽车,通过媒体公告、张贴废弃汽车限期清理通知书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清理。〔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分类处置阶段(2023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1)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市公安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对城市公园、公共绿地、闲置空地等城市道路范围外影响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以及机动车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的废弃汽车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对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法》等规定进行处置。〔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
(3)对建筑工地围墙内、有物业服务的商业办公场所及住宅小区内的废弃汽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
(4)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镇(办事处)〕
5.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废弃汽车治理情况开展“回头看”,查找不足、补齐短板,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市容市貌进一步得到美化。各责任单位分别汇总本方案集中治理工作相关资料和台账,并形成总结汇报材料。
四、建立健全废弃汽车长效治理机制
(一)建立废弃汽车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后,各镇(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要将废弃汽车治理纳入城市治理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分类处置的工作机制。要实施智能化监管,及时掌握车辆停放动态信息,实现废弃汽车投诉受理、核查建档、分类处置、结果反馈、督办考评等全链条信息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办事处)〕
(二)完善废弃汽车治理法律法规。探索制(修)订相关制度文件,依法确定废弃汽车监管职责、处置程序等,为废弃汽车执法监管提供制度保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司法局〕
(三)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加大对回收拆解企业用地、财政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地址等信息,引导回收拆解企业优化布局、提升服务质量并积极为群众提供专业化、便利化的报废汽车回收服务;引导企业开展以旧换新等方式,通过加大宣传增加社会知晓率和群众主动报废车辆的积极性;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管力度,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行为。〔责任单位:洋浦投资促进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交通运输和港航局、各镇(办事处)〕
(四)加强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根据省级要求做好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和认证配件、再制造件等信息查询系统,加强汽车销售、登记、维修、二手车交易、报废回收等信息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为废弃汽车治理提供信息化支撑。〔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发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洋浦投资促进局、洋浦交通运输和港航局等单位、各镇(办事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爱华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兼洋浦工
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徐 冰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冯本彦 市政府副市长,兼洋浦工委委员、管委会
副主任
成 员:王 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 玮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冯云宇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贾成义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王晓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郭益华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副局长
余 帆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沈 江 市财政局局长
寻子龙 市司法局局长
詹天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林书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松竹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常务副局长
廖志文 洋浦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邵晋宁 洋浦交通运输和港航局局长
各镇镇长、办事处主任
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指示精神,研究解决废弃汽车治理工作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需要调整时,由继任者继续履行其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四个部门各抽调1名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散办公)。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协调解决废弃汽车治理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定期通报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其他日常工作。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权限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类行政执法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各镇(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治理工作机制,树立“一盘棋”思想,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扎实效果。
(三)稳妥有序实施。各镇(办事处)、各责任部门要充分认识废弃汽车治理工作的复杂性,既要推动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又要切实维护车辆所有人合法权益。要畅通废弃汽车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细化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异议申诉机制,制定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防止执法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镇(办事处)、各责任部门要借助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平台,积极做好废弃汽车治理行动的舆论引导与思想动员,营造浓厚的治理工作氛围;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严格督导检查。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治理工作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汇总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推进缓慢等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对进展快、成效明显的及时通报表扬;对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情形的,上报市委督查和绩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予以督办。
(六)强化信息报送。各镇(办事处)、各责任部门要明确一名废弃汽车治理工作联络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2023年5月开始,每月27日汇总当月专项治理行动情况报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好的经验做法、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2023年12月10日前,各成员单位将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包括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形成文字材料(含电子版)连同附件一并报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1.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排查情况统计表
2.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排查治理情况汇总表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联系邮箱:dzzfbxxgkk@163.com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联系邮箱:dzzfbxxgkk@163.com 琼ICP备10200120号-6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