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1-00061 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24日 文 号:儋府办规〔2021〕5号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2日 时效性:


儋府办规20215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儋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儋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22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营商环境,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儋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EPC方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儋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及《儋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作为考核项目单位“在新项目是否继续担任项目业主”或“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经费”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在项目前期研究阶段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功能要求,并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办理项目规划、土地、人防、消防、环保等前期手续,配合征收局、各乡镇和其他职能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土地房屋征收、施工环境保障、建设审批手续、管线迁改等问题;

(三)根据工程进度提出项目用款拨付申请,做好建设资金支付管理、监管工作;

(四)负责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全过程管理,及时组织开展工程验收、结算、财务决算等工作;

(五)组织项目的账务、资料、产权、管养等移交工作;

(六)统筹项目全过程的建设协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库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的审批,招标事项核准、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节能(含绿色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审批、开展项目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政府财力,加强政府投资财务管理与监督,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际进展结合财力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并按职责对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随机审查。

市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必要时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等。

市资规局负责提供或核查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

市住建局负责项目装配式方案审核、抗震监督管理,招标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验收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市科工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项目验收及后评价。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项目(基础设施除外)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项目验收及后评价。

市城市管理局下属市政管理处负责城市道路、桥隧、照明、排水管道等市政相关设施的改扩建和养护维修工作,负责独立建设的城市排水管道项目的管线迁改(合规性)审查;下属市园林局负责审查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方案审核及竣工验收,配合项目总验收。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水务工程项目建设,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并监督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批或审查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市政务服务中心协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监督,并提供平台服务。

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做好衔接和协调服务。

第二章 项目储备与实施

第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儋州市总体规划(空间类)、区域发展规划、财政中长期支出规划及市本级财政预算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分为“储备库项目”“预备库项目”和“实施库项目”,通过建立项目库来动态管理。

第七条 每年11日至630日,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我市重点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规划年度建设的项目,建立我市“储备项目库”。

第八条 每年7月,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省的产业政策、支持方向、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提出项目计划清单,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预备库项目”。

列入预备库项目或经市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近期实施计划、行动计划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的项目,优先保障规划、用地、用能、环境、安全等建设条件:

(一)项目单位启动前期工作至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二)市财政局按照“总额控制、前期补助”的原则,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5‰建立资金池,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三)市自然与资源规划局应依据上述规划、计划、纪要等文件提前开展规划审查、控规调整、农转用报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手续。

(四)市征收局牵头,各乡镇配合开展产权调查、入户摸查、测量评估等征地拆迁工作;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的管线迁移(含绿化)等,管线(绿化)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及时落实迁移工作。

第九条 根据项目的成熟程度和资金落实情况,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每季度从预备库项目中提出需继续推进前期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转入实施库。转入实施库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推进前期、招标、建设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科工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分管职责按以下条款对项目进行审批。

(一)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和预算审核。上述资料可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造价控制的依据,比照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管理。

(二)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不含)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等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不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及概算。

(四)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其中对国家和省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包括办公、司法、居住、教育、科研建筑的新建、迁建、原址重建、扩建和改建),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等文件。

(五)符合勘察、设计等服务类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先行开展勘察、设计公开招标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单独核准。招标情况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材料中予以说明。

(六)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受限制,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七)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村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整镇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八)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项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设备购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九)政务信息化项目总投资在2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由项目单位直接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直接进行预算核价、评审和验收。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咨询评估或评审,咨询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组织项目审核,并对其出具的审核报告结论负责。未经评估、评审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投资控制、资金安排、拨付资金、竣工验收及编制审批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开展节能审查工作,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研中加入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分析等相关内容,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另行进行节能审查:

(一)抽水蓄能电站、水利、城市道路、公路、电网工程、输油管网、排水管网、供水管网、输气管网等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

第十四条 概算建安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安费,超过10%以上的,或者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需重新报批的,项目业主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按照《儋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含调整)的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建设周期长的保障房、土地储备项目除外。

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审批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未能取得下一阶段批复文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 市资规局按以下条款对项目进行审批:

(一)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不再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费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压覆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作为用地预审的前置条件。

(二)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项目,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在符合规划且项目用地属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前提下,由市资规局出具土地权属或用地性质证明,项目单位可在发改等部门办理项目立项。

(三)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外,其余项目不再办理选址意见书,但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原因确需审批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四)要统筹各类规划,以“多规合一”“一张蓝图”为基础,一次性提供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内的规划控制要求。上述管线图和地形图与现状不一致且影响到工程设计的,项目单位应委托测量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出具实测地形图。

(五)对于已核发规划条件并正推进实施的项目,在建筑设计方案深化和优化过程中,需对规划条件中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进行调整的,在不增加容积率建筑面积,符合城市设计、交通场地设计、建筑间距退让、绿地率等技术条件前提下,经论证、专题会议审议后可按调整思路推进的,直接办理设计方案审查并同步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正方案。

(六)规划部门应整合设计审查和规划许可环节,在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且录入省工改系统审核通过后,将设计审查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电子证照)一并发出。项目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节能(绿色)建设备案审查,不作为规划审批部门的前置审批条件,项目单位按规定缴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七)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车场等)等改造提升项目;

2.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非重点区域或重要节点、未改变规划功能的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和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未改变规划功能的装修装饰项目,但拆除重建除外;

3.在符合村庄规划建设范围或建设要求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戏台、球场项目,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项目,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项目。

第十七条 市住建局按以下条款对项目进行审批:

(一)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含400平方米)且高度不超过三层的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相关单位在办理证照或出具证明时,不得强制要求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施工许可证。

(二)项目单位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施工进展顺序自主选择,分阶段申请或直接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分三阶段:可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可将三阶段的前两个阶段——“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和“地下室”合并为“±0.000以下”,即按“±0.000以下”“±0.000以上”两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1.项目单位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并承诺建设方案稳定的,可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2.项目单位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批文后,作为规划手续,可办理“地下室”或“±0.000以下”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后,作为正式规划手续,可办理“±0.000以上”阶段或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请“地下室”或“±0.000以下”阶段的施工许可证时,可先行提交工程“±0.000以下”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工程整体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在申请“±0.000以上”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前完成(申办施工许可时可承诺限期补齐)。

(三)使用土地通知书、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权属清晰无争议说明(包含建设单位承诺说明和市政府会议纪要)、政府投资项目的农转用手续等任意一项材料,均可作为用地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批文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之后,在取得施工许可之前,项目单位可向市住建局申请出具项目施工意见书,取得施工意见书后可开展项目区域内的围墙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土方平整、项目场地道路的硬化、裸露土方的覆盖、项目活动板房、厨房、卫生间、员工用餐点等临时建筑的搭设、扬尘和噪音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自动喷雾系统的安装、项目出入口洗车设备的安装及建设以及项目临时施工用电、用水的报装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市住建局应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材料告知书》,发布于儋州政务网。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在儋州政务网下载《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材料告知书》,同时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在工改系统上依照清单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市住建局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并在1天内受理和办结。

市城建档案馆应编制《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一次性告知单》,发布于儋州政务网。项目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在儋州政务网下载《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一次性告知单》,了解工程档案移交内容、时限、有关要求、双方责任等,市城建档案馆全程指导、帮助项目单位做好材料收集整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依照清单提交工程档案验收资料。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验收情况进行审核,并在3天内受理和办结。

申请工程档案验收需收取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建筑节能、市政公用等部门、单位出具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法律法规准许使用文件等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含400平方米)且高度不超过三层的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不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备案由具备消防专业施工图审查能的图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住建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及备案。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或者完成备案,在此之前可以开展地质勘探、平整场地、基坑支护、桩基、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无需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再作为项目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承诺事项和前置条件。施工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依据《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鼓励推行以工程保函形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保证金包含但不限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

第二十二条 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审批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对于主件齐全、仅缺附件的,在项目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先予受理。对于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可能产生法律纠纷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可先予技术审查。

各职能部门应公开审批办理时限承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又未申请延期的,或者申请延期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执行“超时默认”制。按照“超时默认”原则,视为各职能部门默认同意办结。

第四章 项目结算与决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并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按照审计部门工程造价送审指引要求,将完整的经相关单位认可的结算审核意见报送审计部门备案。鼓励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经审核批复的工程结算将作为项目单位申请财政基建资金安排、办理基建资金申拨、会计核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等的依据之一。

审计部门对当年报送备案的项目工程结算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复核,并将抽查复核报告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审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政府投资类项目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供给质量和能力,扩大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影响力,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类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有关费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计取。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的项目,鼓励项目单位依法委托同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活动(即从工程概算编制开始直至工程结算初审结束)。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按要求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竣工决算,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3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竣工决算,市财政局视情况实行随机抽查制。

对报送备案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门可以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者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抽检复核。财政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单位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项目法人等制度。

第三十条 施工图应依据审批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和工期控制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在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加强与接管单位的沟通衔接,充分听取接管单位的意见建议;在项目开工前,向接管单位报备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项目竣工验收时(或者之前),接管单位对照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接收标准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单位应当按接管单位的整改意见,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后办理移交手续,项目移交后,由接管单位负责管养。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与使管单位完成项目(实体)接管移交手续,工程质量保修权利和责任一并移交接管单位,接管单位不得以接管条件不具备等非质量问题的理由拒绝接管。

对符合移交条件的项目由接管单位负责全面运维管理。接管单位向市政府申请运营维护服务费,移交当年度的运营维护服务费应当纳入项目总投资,后期运营维护服务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在质保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需要整改的,由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若施工单位逾期不作整改,由项目单位委托接管单位整改,相关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经审定后从项目保修金中扣除。质保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当会同接管单位等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检。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十五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统计的管理。负责审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后,应向市统计局抄送项目批复。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时,应主动向市统计局报送项目纳统资料并逐月报送项目进度情况。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协调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并按照各自职责在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履行服务、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由市监察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办理或出具项目审批、许可文件等的;

(二)未按规定或无正当理由延迟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利用职权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五)未对申请人履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进行检查的;

(六)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七)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咨询评估单位等参建单位及使用、管养等接管单位在其参与的项目建设环节或接管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存在串通造假、故意虚报、重大疏漏、管理缺位等行为的;

(二)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工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和规模的;

(五)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情况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

(七)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的;

(九)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申请人未履行承诺义务的;

(十)接管单位无故不接管工程项目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造成投资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上级对使用国家、省资金的项目,交通、水利、农业项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楼堂馆所项目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从严管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儋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内容执行。《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儋府办规〔20203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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