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1-00057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年11月16日 文 号:儋府办规〔2021〕8号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5日 时效性:儋府办规〔20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儋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规定(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行为,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琼自然资改〔2019〕8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第三条 儋州市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使用权”)发生出让交易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缴纳调节金。
第四条 调节金的征收主体为儋州市人民政府,由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交易环节代扣代缴。
第五条 使用权出让,对出让人实行三级超率累进征收率征收调节金,具体规定如下:
增值收益未超过扣除项目50%的部分,征收率为20%;
增值收益超过扣除项目50%未超过100%的部分,征收率为30%;
增值收益超过扣除项目100%的部分,征收率为40%。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入市成交地价总额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及前期合理投入后的净收益。
第七条 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土地复垦、失地农民保障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助和特困救助等。
第八条 调节金具体缴库办法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执行期间,若上级政府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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