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1-00056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23日 文 号:儋府办规〔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20日 时效性:

儋府办规20213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儋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政府,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儋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修 订)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完善概算调整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止随意改变项目概算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儋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法适用于由市本级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有必要进行概算调整的,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条  因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方面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概算调整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导致的概算调整和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的概算调整,应在项目竣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概算调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项目建设规模大于(或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10%(含本数)以上的;

(二)项目投资总额大于(或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含本数)以上的;

(三)单项工程投资额大于(或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30%(含本数)以上的;

(四)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

(五)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

(六)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五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项目单位原则上须一次性对项目超概算情况进行梳理,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项目概算的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二)原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文件(含初步设计文件、概算书及其评审报告);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提供的项目概算调整方案及其说明,存在设计变更的要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有关部门提供的建设资源条件变化情况的说明;

(五)项目单位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函;

(六)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概算调整事项由项目业主提出,代建项目可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业主上报。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其在概算调整过程中的相应职责。

第七条  原审批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应根据材料审查情况报请市政府按照相应权限审定。

第八条  原审批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咨询中介机构对调整概算书进行评估与审核,评估与审核产生的费用由原审批部门支付。

第九条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后予以调整。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由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在“信用儋州”上予以公示。

第十条  调整概算的审批权限。

(一)概算调整比例在10%(含)以内,或调整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分管市领导确定;

(二)概算调整比例超过10%(不含),或调整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原审批部门根据调概的有关审查意见及时批复调整概算,项目调整概算后,对涉及项目资金追加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儋府〔2019〕44号)有关规定,按程序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同意追加资金,市财政局依据会议纪要及概算调整批复等文件安排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概算调整原则上只对项目的建安工程费用进行调整,建设工程其它费和预备费原则上只减不增。

第十二条  同一个投资项目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概算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的概算,但总投资不超过批复总概算的,或使用预备费可以满足项目资金需求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调剂,无需进行概算调整。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经批准调整的概算总额,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复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导致超概算,且未经批准而擅自组织实施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不再纳入财政资金保障范畴。对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以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将追究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因单项工程投资额大于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致使资金不闭合而擅自删减建设内容、缩小投资规模或者降低建设标准的,将追究项目单位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儋府〔2011〕44号)同时予以废止。


儋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修订).docx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应付款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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