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扶持小微企业“普惠政保贷”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1-00049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年03月08日 文 号:儋府办规〔2020〕2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08日 时效性:

儋府办规〔2020〕2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儋州市扶持小微企业“普惠政保贷”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儋州市扶持小微企业“普惠政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 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扶持小微企业

“普惠政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儋州市小微企业的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立足服务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中鼓励和支持的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原则上重点支持我市特色农业、食品加工、海洋经济、会展旅游、商贸、现代物流、互联网、文化传媒、中介服务和电子商务等行业领域的小微企业发展。

    “政府扶持小微企业普惠政保金”(以下简称“普惠政保金”)为儋州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出资缴纳的铺底资金。儋州市政府首期铺底资金100万元,后续由儋州市财政局根据小微企业贷款实际需求分期投入。“普惠政保贷”办理金融机构对“普惠政保金”放大10倍办理“普惠政保贷”业务,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贷款利率根据申请贷款企业的风险状况,执行差异化市场优惠利率。“普惠政保贷”所发放贷款的平均利率应优于儋州市银行同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

“普惠政保金”用于全市所有“普惠政保贷”承办金融机构开展“普惠政保贷”业务增信。“普惠政保贷”业务初期由中国工商银行儋州分行试点,时机成熟时经市政府批准可向全市其他金融机构推广,其他金融机构的“普惠政保贷”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普惠政保贷”业务领导小组是“普惠政保金”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普惠政保贷”业务的政府投入、融资规模、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等重大事项决策。由分管金融副市长担任“普惠政保贷”业务领导小组组长,市金融管理服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和信息工业发展局、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工商联等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四条市金融管理服务局负责“普惠政保贷”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金融扶持政策;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统计合作金融机构“普惠政保贷”每月发放贷款情况;对贷款执行效率和扶持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管理“普惠政保金”,负责安排并拨付“普惠政保贷”业务奖励金。

    市科技和信息工业发展局、市现代服务和投资促进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工商联等部门负责根据儋州市产业发展规划,向行业企业宣传“普惠政保贷”贷款政策。

第五条市金融管理服务局与合作金融机构可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一)协商确定各合作金融机构具体放款额度。

(二)可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单个小微企业“普惠政保贷”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信用贷款单个小微企业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合作金融机构对申请“普惠政保贷”的小微企业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在符合贷款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信用贷款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抵质押担保贷款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市金融管理服务局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普惠政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普惠政保金”预算资金。

)当“普惠政保贷”借款企业发生危及合作金融机构债权情形的,经合作金融机构认定其已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合作金融机构可启动代偿、追偿程序。逾期贷款由“普惠政保金”和合作金融机构按5:5比例分担。合作金融机构将代偿申请提交市金融管理服务局审核,市金融管理服务局审核同意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7个工作日内履行“普惠政保金”代偿责任。

)在实施“普惠政保金”代偿后,市金融管理服务局委托合作金融机构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冲抵追索费用、违约金后,优先清偿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剩余部分补回“普惠政保金”所承担的损失。

    “普惠政保贷”业务上年未发生风险补偿且新增融资额增长30%以上的金融机构,按其上年新增贷款额度给予0.5%奖励。

“普惠政保金”代偿率如达到10%,“普惠政保贷”业务将暂时中止,合作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待追偿程序弥补一定损失后,视情况经市政府同意重新启动“普惠政保贷”业务,市财政局将追加资金,补足“普惠政保金”。

“普惠政保贷”业务合作期两年为限。合作期内,“普惠政保贷”业务最高代偿金额以安排“普惠政保金”预算金额为限。“普惠政保金”的代偿责任至合作金融机构“普惠政保贷”贷款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合作金融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凭证及“普惠政保贷”业务总台账送达市金融管理服务局和市财政局对账。

第六条 合作期内,如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普惠政保贷”业务合作机制经市金融管理服务局和合作金融机构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第七条  因合作金融机构的责任造成贷款发生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普惠政保贷”业务停止,经审计后,市财政局将剩余的“普惠政保金”收回国库。

    第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普惠政保贷”贷款、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普惠政保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企业,市政府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及企业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予以公布,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儋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原《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扶持小微企业“普惠政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儋府办〔201962号)同时废止。


儋州市扶持小微企业“普惠政保贷”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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