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中共儋州市委办公室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全面推行湾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1-00032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16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6日 时效性:中共儋州市委办公室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儋州市全面推行湾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儋州市全面推行湾长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儋州市委办公室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
儋州市全面推行湾长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行湾长制,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着力打造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海南省全面推行湾长制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自贸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批示精神,以提升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为目标,建立健全以海定陆、陆海统筹、河海兼顾、党政同责、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湾长制治理体系,逐级压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保障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
(二)总体目标
通过湾长制的有效运行,确保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海洋资源及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海洋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海洋管理保护能力显著提升,全面推进美丽海湾建设。
2021年底,初步建立湾长制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为“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提供有力保障,海湾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取得初步成效。
到2022年,海湾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基本完成。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海湾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基本成熟定型。加大新英湾、后水湾的治理力度,确保新英湾、后水湾的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到2025年,通过严格的湾长制,实现近岸海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稳定并改善。全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保持良好状态,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得到巩固和发展,建成一批水清滩净、岸绿湾美、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
(三)实施范围
湾长制实施空间范围为儋州近岸海域,原则上向海一侧可延伸至儋州市海域行政管理边界,向陆一侧最大可拓展至镇级行政管理陆域边界。
(四)重点监管海湾
根据各海湾空间分布、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存在问题等情况,建立儋州市湾长制重点监管海湾名录,将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整改难度大的新英湾、后水湾纳入名录实施重点监管。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海湾空间资源管控
1.完善海湾空间规划体系。按照海南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部署,推进儋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善海洋功能区划,有效管控海湾开发利用。建立常态化、实时化规划督查机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建立以“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加强海岸带保护。编制儋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恢复岸线自然风貌景观,优化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格局,实施海岸带分类分段精细化管控。(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各镇)
4.进行自然岸线修测,清理整治近岸海域生态红线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沿海各镇)
5.严格实施围填海管控制度,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及海花岛历史遗留问题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依法扎实推进儋州海花岛涉海项目整治。(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6.科学规划、严格管控滩涂和近海养殖。推动禁养区内海水养殖的清退整治工作,2021年底前完成清退工作总量的80%,2022年底前完成全部清退工作,推动海水养殖产业升级。(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沿海各镇)
(二)管控陆海污染物排放
7.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清查入海排污口,实行清单动态化管理,强化对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和重点排污口的监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8.加强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推进入海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沿海各镇)
9.开展入海河流北门江、春江、珠碧江等综合整治。加强主要入海河流断面监测监控,陆海统筹、分类施策,加快推进水质不达标的入海河流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
10.完善实施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和溯源追究制度,落实儋州市重点海域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2021年底前,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工作力争取得实质性进展。到2025年,全面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各镇)
11.全面排查海头、排浦、白马井、光村、峨蔓、新州等镇污水收集管网、建档建库,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污水收集管网、处理及排污系统改造的提质与建设规划;2025年底,智能化污水收集排放体系基本建成。(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12.排查白马井镇、排浦镇的雨水收集情况,建档建库,做好雨水收集管网建设规划,到2025年基本建成智能化雨水收集排放系统。(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白马井镇、排浦镇)
13.推进重点海湾污染防治。加快推进新英湾、后水湾污染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逐步达到水质目标和生态修复目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新州镇、光村镇、白马井镇)
14.强化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在白马井渔港、海头渔港、新英湾渔港、泊潮渔港、排浦港等全面建立和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港口所在地镇政府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设施,并与城市公共转移、处理或处置设施有效衔接。推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沿海各镇)
15.落实海上环卫制度,有效治理岸滩和近海海洋垃圾。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废弃物行为。(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沿海各镇)
16.开展海洋塑料污染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17.开展环新英湾区域、海南新盈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磷枪石岛、海花岛周边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本底调查,在自然恢复基础上实施配套修复工程。加强海洋类型各类保护地建设和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18.扎实推进新英湾红树林等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科学调查和生态修复工作,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新英湾、海花岛周边海域及磷枪石岛海域的生态修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9.加强新英湾红树林保护区、磷枪石岛海域、后水湾生物多样性保护调查与观测。(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20.每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儋州市海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21.实施“蓝色海湾”、海岸带保护修复等整治修复工程,通过清淤扩容、岸线整治等,强化近岸海域和岸滩的治理修复。编制《儋州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蓝色海湾”、海岸带修复、沿海防护林带改造修复等生态系统修复项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沿海各镇)
22.贯彻落实跨区域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
(四)防范海洋灾害和事故风险
23.构建海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完善联防联控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24.完善风暴潮、台风、赤潮等突发性海洋灾害风险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25.全面排查洋浦港、海花岛周边海域可能出现突发性溢油、危化品泄露等安全生产隐患和重点目标区域,建立重点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完善陆海统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沿海各镇)
(五)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监管
26.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区域。(责任单位:沿海各镇、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
27.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对重点海湾、岸段、海洋保护区等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海湾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各镇)
28.加强入海排污、岸线占用、近海捕捞、海水养殖、海洋工程、海砂开采等涉海活动监管,依法查处各类海洋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沿海各镇)
29.建立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海湾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新技术,加强执法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提升执法监管能力。(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
三、组织体系
(一)湾长体系
1.湾长设置。实施总湾长负责制,由市委书记和市长任总湾长,领导推动市湾长制工作。同时,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设立下级湾长,下级湾长由沿海各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湾长制级别划分至村一级。在新英湾和后水湾重点海湾设立市级湾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兼任,统筹开展新英湾和后水湾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区域与海湾相结合的以市、镇、村三级湾长体系为主要框架的湾长制工作组织体系(见附表)。
2.湾长职责。
市总湾长职责:对儋州市海湾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与修复负总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海湾管理保护和湾长制工作,定期召开湾长制工作联席会议,落实各项海湾保护管理工作,落实“一湾一策”,落实河海衔接、陆海衔接,定期巡视巡查,开展考核监督。
市级湾长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新英湾、后水湾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海湾的“一湾一策”,重点协调入湾排污口和直排入海污染源治理、养殖污染治理、岸线保护与修复、典型生态系统保护、海湾垃圾污染防治等工作。
联系镇的市级湾长,协调统筹镇级海湾的湾长制工作。
镇级湾长制职责:负责组织领导所辖行政区界海湾的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海湾生态环境管护、巡护和岸滩垃圾清理等工作,负责与同级河长的工作衔接与沟通,实现海湾末端网格化管理。
(二)湾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儋州市湾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行湾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市委书记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分管生态环境局)
成 员: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同志;海头镇、排浦镇、白马井镇、新州镇、木棠镇、峨蔓镇、光村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
(三)市湾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市湾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并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湾长制工作联络员。
2.市湾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全市湾长制日常运行工作,建立湾长制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监督考核制度,分解落实湾长制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湾长制推进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情况。对各成员单位湾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重点海湾突出问题整改责任机制。聚焦市重点海湾,定期梳理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实行“一湾一策”,制定整改措施、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整改任务清单,明确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属地镇政府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形成上下联动、有机衔接、运作高效的工作链条,促进各级各部门及时发现问题、有序开展整改、确保整改实效。
(二)畅通帮扶协作机制。定期组织各级湾长、各相关部门会商,强化沟通对接、信息共享、资源整合,突破难点、堵点、痛点。对于情况复杂、问题突出、解决难度大的海湾,实行重点帮扶。
(三)建立湾长制与河长制衔接机制。突出以海定陆,根据海湾水质改善目标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确定入海河流断面水质要求和入海污染物总量。加强入海断面水质监测,监测结果通报同级湾长、河长,发现污染超标异常情况及时预警处置并报告上级湾长和河长。湾长、河长应及时共享信息、协调行动。
(四)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在海湾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明确注明湾长、湾长职责、海湾概况、管护目标、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主流媒体、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湾长信息和海湾监测、考核结果,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对社会关注度高、比较典型的海湾生态环境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充分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深入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参与海湾管理保护的浓郁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全面实施湾长制作为儋州市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建专管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出台配套制度,落实各项措施,确保2021年底前全面建立湾长制。
(二)落实经费保障。统筹各级财政资金保障湾长制工作相关经费落实。市财政负担的部分,市级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分别按本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经费使用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各部门预算,分年度拨付,省财政统筹协调部分按工作需求合理调配。
(三)严格考核督导。市级湾长制办公室每年组织对沿海各镇落实湾长制情况进行考核,主要考核重点海湾在空间管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风险防范、执法监管等方面任务落实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通报、督办、曝光、约谈等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将各部门、各镇落实责任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情况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通报,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市级湾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在本方案印发实施后一个月内,将所承担任务的具体落实措施和2021年度工作安排报送市级湾长制办公室;从2021年开始,每年9月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工作安排,报市级湾长制办公室审核备案。
儋州市湾长体系
湾段 | 总湾长 | 湾段名称 | 市级湾长 | 镇级湾长 | 村级湾长 |
儋州海湾 | 市委书记 市长 | 海头镇段 | 联系海头镇的市委市政府领导 | 海头镇书记、镇长 | 港口居委会书记(主任)、南港居委会书记(主任)、红坎村委会书记(主任)、洋加东村委会书记(主任) |
排浦镇段 | 联系排浦镇的市委市政府领导 | 排浦镇书记、镇长 | 黑石村委会书记(主任)、瓜兰村委会书记(主任)、排浦社区村委会书记(主任)、禾丰村委会书记(主任)、沙沟村委会书记(主任)、南华村委会书记(主任)、昌王村委会书记(主任) | ||
新州镇段 | 联系新州镇的市委市政府领导 | 新州镇书记、镇长 | 世禄巷居委会书记(主任)、东方头居委会书记(主任)、新街居委会书记(主任)、黄塘居委会书记(主任)、马墩居委会书记(主任)、中巷居委会书记(主任)、周庙巷居委会书记(主任)、西镜居委会书记(主任)、新坊居委会书记(主任)、唐庙巷居委会书记(主任)、新地村委会书记(主任)、英进村委会书记(主任)、攀步村委会书记(主任)、蓝田村委会书记(主任)、南岸村委会书记(主任)、荣上村委会书记(主任)、英均村委会书记(主任)、英隆村委会书记(主任)、黄玉村委会书记(主任)、敦教村委会书记(主任)、腾阳村委会书记(主任)、宣泮村委会书记(主任)、盐场村委会书记(主任) | ||
白马井镇段 | 联系白马井镇的市委市政府领导 | 白马井镇书记、镇长 | 胜利社区书记(主任)、解放社区书记(主任)、海滨社区书记(主任)、东方社区书记(主任)、新街社区书记(主任)、山花村委会书记(主任)、福村委会书记(主任)、寨基村委会书记(主任)、马口井村委会书记(主任)、钱地村委会书记(主任)、藤根村委会书记(主任)、禾嚢村委会书记(主任) | ||
木棠镇段 | 联系木棠镇的市委市政府领导 | 木棠镇书记、镇长 | 高塘村委会书记(主任)、神冲村委会书记(主任) | ||
峨蔓镇段 | 联系峨蔓镇的市委市政府领导 | 峨蔓镇书记、镇长 | 峨蔓村委会书记(主任)、盐丁村委会书记(主任)、龙门村委会书记(主任)、高跟村委会书记(主任)、黄沙村委会书记(主任)、茅园村委会书记(主任) | ||
光村镇段 | 联系光村镇的市委市政府领导 | 光村镇书记、镇长 | 泊潮居村委会书记(主任)、沙井村委会书记(主任)、新隆村委会书记(主任)、巨雄村委会书记(主任)、屯积村委会书记(主任)、欧宅村委会书记(主任) | ||
备注:根据《海南省全省推行湾长制实施方案》(琼办发〔2021〕8号)和《海南省重点监管海湾湾长名单》,市级总湾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列入省重点监管名录的海湾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兼任,我市重点湾段为洋浦湾(儋州段)、后水湾(儋州段)。其他镇海湾、岸段由联系镇的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市级湾长。各级湾长实行席位制,如职务有变动,由接任人员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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