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15-05599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5年11月17日 文 号:儋府办〔2015〕161号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7日 时效性:各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省驻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行政职责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市县人民政府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15〕162号)精神,经十四届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清理行政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建设“有限、有为、有效”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围绕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和政府层级、部门之间关系,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以“全面清权、依法确权、科学配权、改革限权、公开示权、监督制权”为工作目标,对各级各部门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科学配置行政权力,依法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及权力运行流程,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为早日建成西部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职权法定原则。政府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设定行政权力。
二是简政放权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政府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三是权责一致原则。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要依法赋予其相应的管理权限。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力,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权力依法调整,其责任须作相应调整。
四是公开透明原则。应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机构职责和行政权力(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权力外)基本内容、运行流程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权力(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况外)未向社会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
五是便民高效原则。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六是问题导向原则。把发现问题、认识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作为职权清理的基本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着力解决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三、实施范围和清理内容
实施范围: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权的驻市垂直管理机构等。
上述事业单位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应单独编制权力清单;二是受委托承担行政职能但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其行政职权应列入委托部门的权力清单,可不单独编制权力清单。
清理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职权,以及行政职权的实施主体、职权分类、职权名称和内容、实施依据等。
四、主要工作任务
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要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梳理政府部门职责,分析履职情况,研究提出职权清理意见,编制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及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及权力运行流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一)梳理工作职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对行使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登记汇总编制行政权力清单。权力清单原则上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等十类划分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分类登记。权力清单须规范列明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监督方式等(样式详见附件1)。
(二)分析履职情况,建立责任清单。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与权力清单一并推进,确保“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三定”方案规定,重点分析规定的职责是否全面正确高效履行,是否存在“越位”、“缺位”和职责脱节,履职方式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存在政事不分、擅自将行政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等问题。对与其他部门存在交叉的职能,要逐项分析涉及部门、交叉情况及原因,并提出理顺的意见和建议,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委编办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市委编办审定,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加以理顺。(详见附件2)
(三) 开展职权清理。在梳理权力、履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现有权力研究提出取消、转移、下放、整合、严格管理、加强等调整意见。
1.职权取消。部门内部管理职权,不列入部门权力清单;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职权,原则上予以取消;行政许可以外的各类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按程序提请立法机关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取消。
2.职权转移。行规行约和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3.职权下放。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属地镇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社会管理事项,一律下放基层管理。
4.职权整合。确需保留的多项职权,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原则上予以整合。
(四)依法审核确认。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对应保留的行政权力,要按照程序和标准依法依规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论证,确保“法无授权不可为”。审核中要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企业和基层代表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五)优化权力流程。对保留的权力事项,按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着力精简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和强化工作责任,限制自由裁量权,研究确定履职程序、办理期限和具体承办机构等,并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确保每项权力都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保留、取消、转移、下放的行政权力,按照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的要求,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优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快实现政府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七)实行动态管理。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公布后,要切实维护权力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要积极探索建立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设定职权的法律依据和机构职能调整以及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动态修改完善,并按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确保职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需要修订部门“三定”规定的,要及时予以完善。
(八)强化运行监督。要加强和完善对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办事承诺、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要积极利用信息公开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等,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统筹发挥监察、审计、督查等专门监督部门的作用,探索建立联合监督的制度体系,努力形成监督合力。
五、确认行政职权的实施步骤
市委编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等职能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规定程序,对部门提出的职责、权力清理意见进行联合审核,经市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市政府审定。
1.审核权力清单。按照“三报三回”程序,对部门提出的职权清理意见进行审核,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完善权力调整的意见建议。具体流程如下:
(1)各部门按统一的梳理口径,对现有职权进行全面梳理,在规定时限内经班子集体研究后向市委编办报送本部门职责和行政权力清理相关材料(统称“一报”);(时间: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月31日)
(2)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等职能部门和单位在市委编办的统一指导下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梳理分析,经广泛征求市意见后,将有关意见汇总反馈给部门(统称“一回”);(时间: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1日)
(3)各部门对“一回”所反馈的意见,结合上级对口部门的意见一并研究后作出修改意见并上报(统称“二报);(时间: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2月28日)
(4)对部门再次提出的权力事项调整意见进行审核,反馈给部门(统称“二回”);(时间: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3月6日)
(5)各部门对“二回”所反馈意见进行研究,经分管市领导审阅签字后向市委编办报送初步权力清单(统称“三报”);(时间: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13日)
(6)由市委编办牵头对部门提出的初步权力清单统一会审,提出部门权力清单审核稿,反馈部门确认(统称“三回”)。(时间: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4月24日)
2.审定权力清单。部门确认的权力清单审核稿以适当方式征求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时间: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6月14日)
3.公布运行。对经审定后各部门保留的权力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况外),要以权力清单列举的形式在各部门门户网站上长期公布,同时公开每项权力运行流程图和责任清单,政府门户网站、市机构编制网与之链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汇总的权力清单,制订我市政务服务目录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时间: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30日)
六、组织领导
为做好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 耕(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周廉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 员:肖发宣(市政府秘书长)
邓美菊(市委编办主任)
符永体(市监察局局长)
赵民乐(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郑云峰(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委编办,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邓美菊同志兼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其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通知。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清理行政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担起责任,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对口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衔接,主动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职权清理的口径和标准,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实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选准配强人员,有序推进工作,做到不漏报、不瞒报、不错报。
(二)完善工作机制,把好审核关。做好权力清单审核工作,是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关键环节。建立由市委编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编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联合会审制度,制定审核流程、明确审核标准、统一审核口径,统一指导协调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推进职责承接和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加强职权设立依据的合法性审查,确保全市部门职责和权力清单全面彻底、要素完整、合法规范。
(三)突出工作重点,积极有序推进。开展职权清理和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标准高,各级各部门要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权力作为清理的重点,着力解决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方面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变化和实惠,形成改革合力。
(四)加强新闻宣传和督促检查。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营造改革氛围,凝聚改革共识,厚植法治文化,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对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强化督查,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加强对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考核评价,落实行政问责制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编制权力清单工作手册
2.编制责任清单工作手册
3.部门职责登记表
4.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5.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样式)
6.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7.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涉及的部门名单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编制权力清单工作手册
为加强对部门权力清单编制工作的业务指导,规范操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手册。
一、总体要求
编制权力清单,主要是对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清理,将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受社会监督,不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编制权力清单的原则
一是职权法定原则。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依据。政府部门不得法外设定职权,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实中却在行使的行政权力,概属违法。
二是简政放权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政府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三是公开透明原则。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权力清单应当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权力(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况外)未向社会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
三、行政职权的分类和梳理口径
梳理行政职权,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等9+X进行分类。
行政职权的名称一般由职权指向的行为对象和职权种类两部分组成,省、市、县三级应保持一致。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应当同时具备4个要素:一是事前同意;二是设定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三是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为;四是申请人通过批准获得某种资格或者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名称表述:法规文件(如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有规定表述的,直接使用法规文件中的名称;法规文件中没有确定表述的,一般采用“…(事项名称)的许可(核准、审查、审批、登记、认定等)”的表述。
梳理口径:行政许可以各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为准,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机关、放权情况等务必与公布的目录一致。要及时了解掌握行政许可项目的最新变动情况。
例如:“煤矿企业开办许可”、“货物进出口许可证核准”、“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建设用地审查”、“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等。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名称表述:一般采用“对…(违法行为描述)的处罚”的表述。
梳理口径:原则上以一个违法行为作为一个事项。同一个条款中包括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以一个条款作为一个事项,确需分开的,可以分为多个事项。同一条分为若干款,且为不同的违法行为的,宜每款作为一个事项。同一条或者同一款下分多个项,且各项为不同违法行为的,宜分为多个事项。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应当合并为一个事项。
同一条款中与具体的处罚种类并列出现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与具体的处罚种类共同列为一个处罚事项;单独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作为单独的处罚事项列入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过程性措施也不作为单独的处罚事项列入清单,依据应当为法律、法规和规章。一个行政处罚事项引用多个法规文件,且上、下位法之间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为准;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应部分内容不得作为依据。
同一条款中同时规定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应当分别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中同一条款分别编列事项。多个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处罚权的,各部门应当分别编列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中未明确处罚实施主体的,必须补充提供处罚实施主体的依据,否则不得列入清单,也不得实施。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5)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对于以上同一条款下五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归并为一个行政处罚职权,职权名称可以表述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包括: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名称表述:名称一般采用“对…(违法行为描述)的…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种类”的表述。
梳理口径:建议按照法律条文来进行梳理,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规定的行政强制,归并为一个行政强制事项。同一条款中同时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应当分别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中用同一条款分别编列事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相应内容不得作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确定的一种制度性设计,其本身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不能作为行政强制权填写。责令改正既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属于行政强制,而是行政主体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命令,建议不单独填列“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这一职权事项,而直接以相关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作为职权事项填列,并且在实施依据中完整列明责令和处罚(强制)的相关内容。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同时涉及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内容,可以分别填列“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行政强制权)和“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权)两个职权事项。
(四)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的特征。行政征收的种类包括:
(1)税收征收;
(2)资源费征收;
(3)建设资金征收;
(4)排污费征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内容。
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列入行政征收范围。
名称表述:一般采用“(征收项目名称)的征收”的表述。
梳理口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财政、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按照征收依据的不同,建议按照一个征收依据填列一个行政征收职权的原则把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职权,建议与财政、物价部门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致。
例如:“车船税的征收”,“矿产资源费征收”,“水资源费的征收”,“海洋工程排污费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等。
(五)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给付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
(2)行政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利益或者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
(4)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给付的形式包括:
(1)抚恤金;
(2)生活补助费;
(3)安置;
(4)救济;
(5)优待;
(6)社会福利。
名称表述:一般采用“…的给付(支付)”的表述。
梳理口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给付与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在实践中容易混淆,需要予以厘清。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一是实施目的不同。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对特殊困难的人群依法进行救助,旨在提供必需的生存、生活条件,是政府的一种法定职责;财政专项资金通常是为了支持特定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如用于支持小城市试点和中心镇培育的小城市培育试点和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除少部分有法律依据外,多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体现了政策的引导性。二是实施的形式不同。行政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金钱的给付(如发放最低生活补助金),也包括实物的给付(如发放生活必需品),还包括服务的给付(如法律援助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形式相对单一,主要表现为对特定对象的资金拨付。三是裁量空间不同。行政给付有明确的标准,只要符合给付的标准,一般都要予以给付,行政机关往往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虽然有明确的条件,但通常并非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都给予拨付资金,而是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进一步择优筛选的基础上确定资金分配对象,在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例如:“法律援助”,“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对艾滋病防治个人的补助抚恤”等。
(六)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是指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身份、能力、资格、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关系等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应当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进行行政确认时,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3)行政确认应当尊重客观事实,且不具有处分性。
行政确认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等。
名称表述:一般采用“对…(事项名称)的确认(登记、认定、鉴定等)”的表述。
梳理口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两者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分,应注意甄别:一是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不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后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资格,具有赋权性质。二是法律效果不同。前者是对既有的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其效力溯及既往;后者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从事某种行为或享有某种权利,其效力针对未来。三是裁量范围不同。前者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只要符合确认的要件,就予以确认;后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择优赋权,通常有数量限制。
例如: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身份证核发,户籍等级,居住证、暂住证核发,对非现役军人伤残等级的认定,对革命烈士的认定,对享受民政优抚和救助待遇的认定,收养登记,婚姻登记,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对事故的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产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对著作权属确认等。
(八)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奖励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贡献突出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组织或者个人;
(4)行政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
(5)行政奖励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行为。
名称表述:一般采用“对…的奖励”的表述。
梳理口径:建议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公告的政府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进行梳理。省级政府文件规定开展的行政奖励可以保留。
例如:“对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奖励”等。
(九)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3)行政裁决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
(4)行政裁决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
名称表述:一般采用“对…(事项名称)的裁决”的表述。
梳理口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
例如:拆迁补偿纠纷裁决、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等。
(十)其他类。
其他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法实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又难以准确界定为上述9种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凡属于过程性管理或者事后管理性质,又不依附于上述9类的职权事项,可列入其他类。如备案、认定、考核、评定、资质核验、组织评审、验收等。
对其他类型职权的确定,也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四、权力清单的样式
(一)清单参考格式。
权力清单应当按照统一格式编列,采用Excel表格形式。原则上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编列为一个行政职权事项。相同职权类型的多个具体行政行为相近或者类似的,可以合并为一个行政职权事项。只有项目没有子项的,一个项目占一行;项目下需要分列子项的,每个子项占一行,同时对项目行进行合并。样表如下: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二)填表说明。
1.序号:用于标明项目的顺序,按照项目排列次序依次排列。项目下设有子项的,按照子项排列次序,在子项名称前加序号。除行政许可清单外,其它9类权力清单原则上不设子项。
2.职权类型: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10类填写。
3.职权编码:按照《海南省行政审批业务标准规范》,职权编码为16位,由阿拉伯数字及英文字母组成,第1至8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省本级为46000000,第9、10位为英文字母,代表职能域,第11、12位为英文字母,代表职权类型(职权类型代码见下表),第13至16位为阿拉伯数字,代表职权序号。如儋州市发改委行政许可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其职权编码为:46900300FG-XK-0200。
职权类型代码一览表
职权类型 | 代码 | 职权类型 | 代码 |
行政许可 | XK | 行政处罚 | CF |
行政强制 | QZ | 行政征收 | ZS |
行政给付 | JF | 行政检查 | JC |
行政确认 | QR | 行政奖励 | JL |
行政裁决 | CJ | 其他权力 | QT |
4.职权名称:是对行政职权事项的概括,一个职权名称对应一项行政职权。职权名称的编写应当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尽量使用法律条文的表述,或者用法律条文的表述进行组合,并力求简明、准确,能够反映法律条文的本质特征。合并的行政职权事项的名称应当对各子项的名称进行概括。名称一般采用“权力规范对象(名词或名词性词组)+权力行使方式(动词)”的形式编写,权力行使方式前可以加“的”。
5.职权依据:应当引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和内容,由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应当写明下放的法定依据。所引用的法条应当准确、完整,并选取直接对应的内容,不应当使用省略号。款下分若干项,且需按项列为不同事项的,仅需引用对应的项。一个行政职权事项需要引用多个法定依据的,按照法律法规的位阶从高到低顺序排列。法定依据需要同时引用同一部法律法规多个条文的,按照条文序号排列。
6.行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
7.备注栏:填写清单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附件2
编制责任清单工作手册
为加强对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业务指导,规范操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手册。
一、总体要求
编制部门责任清单,要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从落实主体责任出发,梳理部门实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提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管理和保护环境资源等方面的职责,强化履职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解决政府管理越位、缺位、错位问题,防止行政管理不作为和乱作为,着力构建与权力清单相配套的“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列入编制责任清单的部门(详见附件7)不论是否制定公布权力清单,都要做好责任清单编制工作。
二、编制责任清单的原则
一是坚持职责法定。部门责任清单原则上以“三定”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没有合法依据的,不纳入编制范围,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围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以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导向,重点明确部门履职范围,解决职责交叉重叠,理顺职责关系,厘清责任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公共服务。三是坚持公开透明。部门责任清单应当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况除外),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三、把握要点
(一)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的关系。权力清单是为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将政府及各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及流程以清单的形式加以详细列举并对社会公开,实现把行政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使之科学有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可以有效解决行政主体乱作为问题,其重点在于“法无授权不可为”。责任清单从主体责任的角度对部门权责进行直观表述,其重点在于“将该管的管住、该扶的扶好”。两者在具体内容上各有侧重,权力清单注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有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任清单侧重行政主体应该履行的主要职责,包含对政府部门之间、层级之间的管理和标准制定等宏观管理权限,且更加注重履行职责的分工,明确交叉重叠职责的主体责任。这两张清单都是在现有“三定”规定基础上所进行的深化细化,有助于实现部门职能(职责、职权)精细化管理,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后“三定”规定的重要内容。
(二)责任清单与“三定”规定的关系。“三定”规定是部门设立和运转的基本规则,但由于“三定”规定内容较为宏观,在实际运行中容易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协调现象。责任清单是在“三定”规定基础之上,把各部门在实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提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管理、保护环境资源等方面的职责一一厘清,分解为具体工作事项,落实管理主体,并理顺职责交叉,准确直观表达行政主体所承担的责任,有利于解决行政主体不作为问题,更加有效地接受社会监督。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部门主要职责。根据部门“三定”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对部门职责进行认真梳理,按照发展规划、政策法规、专项业务和其他事项等顺序,明确具体工作事项。对实行机构改革以来,因形势任务变化和改革发展要求,部门职责需要重点加强或增加的,要研究提出调整意见,突出公共管理和服务供给,确保部门职责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梳理完成后,认真填写《部门职责登记表》(详见附件3)
1.部门职责是部门为履行一定职能或完成工作使命,所负责的范围和承担的一系列工作,以及完成这些工作所需承担的相应责任。本次责任清单的主要职责是指部门所承担的主要工作。部门及其内部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义务应承担的后果由司法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一定程序予以追究,不列入本次责任清单的编制内容。
2.部门主要职责的依据。一是部门“三定”规定;二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四是近年来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调整的职责事项。上级业务部门的文件和领导讲话,以及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作为确定部门职责的依据。
3.对实行机构改革以来,因形势任务变化和改革发展要求,需要重点加强和增加的职责,部门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并补充相关依据。对这部份职责的审核,要把握三点原则:一是要突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关注的重点工作,并按程序审定。二是要落实职能转变的要求,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三是要避免职责交叉。
4.部门主要职责的表述,应当全面,具体、清晰、准确。对一些新增和强化职责,要有充分依据,不能使部门权力随意扩张。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的职责,不在部门主要职责中表述。机关内部管理和自身服务事项,如政务运转、人事、资产管理、党务、后勤管理等,也不在主要职责中表述。
5.具体工作事项。指以部门“三定”规定的主要职责为基础,对所承担主要工作的具体表述,是部门职责的进一步细化。具体工作事项要突出当前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重点、热点和难点,属于同一类事项的可以加以归并。在具体表述上要注意和权力清单有所区别。在权力清单工作中已经明确取消、转移、下放的事项不列入具体工作事项。
6.由部门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7.部门职责和工作事项的规范用语。在梳理部门职责时,要结合“三定”规定,对有关职责和具体工作事项的表述进行认真审核。特别是对一些新增和强化的职责和工作事项,要认真梳理和规范其使用频率较高并容易产生歧义的用语,明确特定含义,确保准确无误,避免产生职责交叉。主要有以下四类:
(1)制定、拟定、提出……建议。部门有决定权的事项,可用“制定”。部门草拟但不具有决定权的事项,可用拟定,在程序上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事项,可用“组织制定”或“组织拟订”;属决策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程序,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的事项,可以用“提出……建议”,不用“制订”、“拟定”、“研究制定”、“研究拟订”、“提出……意见”。
(2)负责、指导、监督、监督管理。对相关事项负完全责任的,可用“负责”;为强化责任,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用“承担……责任”的表述;一般不用“管理”这类表述。对其他部门或下级政府的某方面工作进行指导,具体管理工作和直接责任由其他部门或下级政府承担的,可用“指导”。对其他部门和下级政府主管部门某方面工作进行监督,不取代其他部门和下级政府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的,可用“监督”。部门既实施行业管理又负责执法的,可用“监督管理”。
(3)牵头、会同、参与。“牵头”强调主办,“会同”强调合办,“参与”强调协办。对涉及多部门的事项,主办方在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后单独上报或发布并承担主要责任,主办方用“牵头”,其他方用“参与”;主办方统筹协调其他部门意见后,与会同的部门联合上报或发布,部门根据分工承担相应责任,用“会同”。
(4)审批、核准、审核。对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用“审批”。对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即应予以批准的,用“核准”。对申请事项提出处理意见但不具有决定权的,用“审核”。不用“安排”、“审定”、“批准”、“审查”等表述。
(二)厘清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按照职能转变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各部门与其它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重叠,明确相关部门的履职界限。对一件事情的管理已有明确分工的,要写明相关部门以及每个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职责,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场监管、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要依据有关规定,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牵头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分清主办、协办关系,落实监管责任。梳理完成后,认真填写《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详见附件4)
1.职责交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之间职能界限模糊、互相交织、责任不明的现象。可以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对同一类主体的同一类行为都有管理权限。对同一类主体的不同类行为、不同类主体的同一类行为分别有管理权限或对同一类主体同一类行为的管理已经有明确分工的,不能理解为职责交叉,但要厘清职责边界。
2.部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是多年来政府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经初步分析,有的确实存在职责交叉重复和职责分工不明确等职责模糊问题,有的则属于分工明确但实际工作中不衔接或不协调等关系不顺问题,还有的属于分工明确但部门没有按分工执行等等。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梳理。
3.对存在的交叉重叠的职责,要进行详细分析,查阅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涉及部门交叉重叠的情况及原因,提出理顺意见。重点突出当前社会关注的安全生产、市场监管、食品安全、资源环境保护等热点和容易引起推诿扯皮的问题。理顺职责交叉主要把握三点:一是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管理;二是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和主办、协办关系;三是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经审核协调,对已经厘清的职责,可与责任清单一起对社会公布;尚未厘清的交叉职责,应继续协调,暂不列入清单。
4.部门职责分工的依据主要是“三定”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也可以是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等作出的分工决定。国务院部门规章与我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我省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则为准。
部门的职责分工既可以是按照上下游之间的纵向关系进行划分,也可以按照横向关系进行划分。前者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生离校前,由教育部门负责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学生离校后,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后者如农药生产,质监部门负责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农业部门负责农药产品登记。
5.职责分工的案例。对职责边界和职责分工,要列举相关的案例加以说明。
(三)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改善和加强政府管理,完善主要监管制度。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治理能力。应当按照权力保留、取消、转移、委托下放和属地管理等事项,也可按照监管对象和监管领域,分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本部门与下级部门、社会组织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落实日常监管、定期抽查、危险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具体措施,避免管理缺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填写(详见附件5)。
1.事中事后监管是部门按照转变职能要求,实行简政放权后,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加强监督检查,避免管理缺位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分类建立监管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和如何处理。同时,要重点针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秩序等领域,建立经常性抽查监管制度、定期监管和危险隐患及时监管制度。对随机抽查措施,要明确每年抽查次数和抽查面,避免流于形式;采用年检等进行监管的措施,不得超出已经公布的权力清单范围。
2.对取消(包括简化审批程序)权力事项的监管。重点针对取消后的监管情况,提出加强监管的重点领域、范围和具体监管措施,如事中加强指导、监督,完善验收制度,事后依法处罚等。
3.转移权力事项的监管。一是提出如何加强对承接组织行使权力过程的指导和监督措施;二是通过随机抽查、调查访问等形式对权力转移的效果进行评价监管。
4.委托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根据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分别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提出如何加强对承接部门行使权力过程的指导和监督措施。
5.实行属地管理执法事项的监管。一是提出如何加强对行使处罚权过程的监督,如程序是否规范、执法是否到位等;二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等措施。
6.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管。对保留行政权力的事项,性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可以按照类别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具体内容:一是依法行使职权,建立或完善现有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二是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提出减少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的措施;三是针对行政审批和食品、安全、环境等社会关注事项,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建立健全科学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
7.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这是促进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或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措施。这次要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制度,明确主要内容和标准,注明已公布的网站网址,并提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责任分工和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
8.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样式。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样表为参考格式,根据内容不同可以对样式进行相应调整,但要力求内容完整、措施完善、程序规范、处理有据、监督有力,突出简洁、明了、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四)明确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强化公共服务的要求,梳理部门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直接为行政相对人行使各项权利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所开展的具体服务事项,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已列入权力清单的相应服务事项,不再重复梳理。梳理完成后,认真填写《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详见附件6)
1.公共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次梳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属于狭义概念。指以满足公民的某种具体的直接需求为目的,为行政相对人行使各项权利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主动开展的活动,其基本特征是该行为对相对人没有直接的强制力,一般包括基础性服务,经济性服务、安全性服务或社会性服务等。梳理中,要防止公共服务事项行政化,不能将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列为公共服务事项,变相成为权力清单。
另外,按照政府责任在于保住基本、补上短板、兜好底线、促进社会公正的要求,在梳理公共服务时,要突出部门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服务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义务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服务内容。
2.基础性服务是部门为公民及其组织提供的从事生产、生活、发展等活动都需要的服务,如:提供水、电、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和服务等。此类公共服务主要有专业部门提供。
3.经济性服务是部门为公民及其组织(企业)从事经济发展活动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部门开展的科技推广、业务咨询、政策性信贷、融资担保平台、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技术产品交易平台、通过政务服务网提供信息、检测检验、受理投诉举报、政策宣传等活动。
4.安全性服务是部门为公民提供的安全服务。如:公安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处置居民投诉,卫生部门提供的疫情处置,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受理火警电话、及时扑灭火灾和紧急性救援等方面的服务。此类公共服务主要由专业部门提供。
5.社会性服务是部门为满足公民的社会发展活动的直接需要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就业、教育、医疗、普法、技能培训、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环境保护等等。如民政部门为困难群体提供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为受灾人员提供救助,为残疾人、孤儿、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婚姻登记服务,为身故者提供殡葬服务。人力社保部门为全体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为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新成长劳动力等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等等。
6.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以部门名义进行梳理,并注明承办单位;如果一个部门同时承担多类公共服务事项的,可以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排序。
五、公布与管理
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公开责任清单,对各部门梳理并按照规定格式和体例形成责任清单,经同级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二是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各部门要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要求,定期对责任清单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同级政府核准后调整公布。三是建立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及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问责。
附件3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
2 | |||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附件4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
2 | |||||
附件5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样式)
(职权名称:×××)
单位:××××(公章)
一、 监督检查对象
二、 监督检查内容
三、 监督检查方式
四、 监督检查措施
五、 监督检查程序
六、 监督检查处理
附件6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 |
附件7
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涉及的部门名单
序号 | 主管部门 | 单位名称 | 备注 |
1 | 市政府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2 | 旅游发展委员会 | ||
3 | 农业委员会 | ||
4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
5 | 财政局 | ||
6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 | 教育局 | ||
8 | 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 ||
9 | 卫生局 | ||
10 | 公安局 | ||
11 | 司法局 | ||
12 | 民政局 | ||
13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
14 | 国土资源局 | ||
15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
16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
17 | 交通运输局 | ||
18 | 商务局 | ||
19 | 科学技术局(地震局) | ||
20 | 海洋与渔业局 | ||
21 | 审计局 | ||
22 |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23 | 统计局 | ||
24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25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26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7 | 史志办公室 | ||
28 | 政务服务中心 | ||
29 | 档案局 | ||
30 | 扶贫开发办公室 | ||
31 |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
32 | 爱国卫生运动办公室 | ||
33 | 招商局 | ||
34 | 市场物业管理中心 | ||
35 | 供销合作社 | ||
36 | 市政府办公室 | 外事侨务办公室 | |
37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事业局 | |
38 | 就业局 | ||
39 | 劳动监察大队 | ||
40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物价局 | |
41 | 粮食局 | ||
42 | 市农业委员会 | 畜牧兽医局 | |
43 | 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 ||
44 |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 ||
45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环境卫生管理局 | |
46 | 园林局 | ||
47 | 省垂直管理部门 | 国家税务局 | |
48 | 地方税务局 | ||
49 | 琼西国家安全局 | ||
50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
5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52 | 质量技术监督局 | ||
53 | 烟草专卖局 | ||
54 | 气象局 | ||
55 | 盐务局 | ||
56 | 人民银行儋州支行 | ||
57 | 银监办公室 | ||
58 | 儋州公路分局 | ||
59 | 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 ||
60 | 公安边防支队 | ||
61 | 公安消防局 | ||
62 | 交通规费征稽局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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