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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2-10
(试 行)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保密审查确定为下列政府信息的,不得公开发布: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确定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并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保密审查工作职责分工。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保密审查后方可答复。
(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定密或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直接答复。
(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而未公开的相关信息存在质疑,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依据和理由。行政机关答复申请公开时,应当按照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要求,由本行政机关保密审查机构对申请公开的答复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答复。
(三)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需由分管领导审核、单位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年度要做好相应的记录备查。
第六条 定期对已确定密级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发生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机构报告,并做好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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