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省315线王五园区至白马井段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索引号:72121159-6/2023-00231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王五镇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12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2日 时效性: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省道315线王五园区至白马井段改造

项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儋府20236号

为妥善做好省道315线王五园区至白马井段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大力推进王五园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我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定了省道315线王五园区至白马井段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主体:儋州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儋州市房屋征收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王五镇人民政府、白马井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市政道路建设。拟安排土地用途:城镇道路用地。

(五)征收范围:征收面积约159.34亩,位置详见附件。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旱地、乔木林地、农村宅基地、采矿用地、其他园地、其他林地、道路等。土地权属涉及白马井镇旧地村村委会与王五镇新地村委会等(具体以实调为准)。

(六)被征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产权人。

(七)被征收土地和房屋、附属物数量的确定:被征收土地与房屋的面积,有证的以权属证书证载为准;未登记或者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以选定的测绘机构现场测量的测绘结果为准;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以测绘机构、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被征收人等现场丈量或清点的结果为准。

二、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非整村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宅基地被征收时,在规划允许的前提下,可以选择回村重新分配宅基地安置方式。

三、分户原则

本项目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的确定,原则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

(一)截止《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有多个儿子的家庭户在户籍登记中没有单独立户的,已年满22周岁的儿子可分户安置。

(二)有多个儿子的家庭户,当所有儿子均达到分户条件时,父母双方或一方可与任一个儿子组户安置。

(三)仅有一个儿子的必须随父母立户,不得分户。

(四)夫妻双方不得单独分户进行安置。

(五)未满22周岁的儿子单独取得户口登记簿的不得以一户进行安置。

(六)《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办理立户、离婚手续的,不得作为分户的认定条件。

(七)未年满22周岁、但已成婚并生育小孩的,经审核无异议后可以分户安置。

以上(一)、(七)款中“户”的认定,由村民个人书面向所属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民小组进行初审,所属村委会复核并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征收实施单位审核予以认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按自治原则进行认定。

四、补偿内容

(一)土地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被征收土地属于宅基地,且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75㎡的,参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容积率设定为2.5)补偿给被征收人。

2.除宅基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含商服用地、村庄公共设施用地),参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容积率设定为0.2)补偿给村集体。

3.被征收土地属于宅基地,被征收人选择回村重新分配宅基地安置方式的,该宗地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 号)补偿。其中,被征收土地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被征收土地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4.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省政府公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 号)给予补偿。

5.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按照《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2022修正)的相关规定进行调处,确定土地权属后,予以补偿。

(二)房屋补偿

被征收房屋指钢混、混合、砖木三种结构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实际的房屋结构与产权证书记载不一致或未登记的,由房屋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由选定的结构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复核,鉴定结果报征收实施单位。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予以补偿:

(1)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2)因历史原因,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实际评估补偿。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补偿:

(1)依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其它依法不予补偿的房屋。

3.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估价的相关规定分主体与装修部分进行评估确定。

如本方案未涉及的房屋类别,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三)构筑物补偿

以选定的评估机构依照测绘机构提供的丈量数据现场查看后做出的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四)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坟墓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五、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签约通知书确定的签约起始日起60日内(含),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六、补助与补贴

(一)补助

1.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一次性计算支付,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设施迁移补助。按以下标准据实进行测算:固定电话100元/部、水表500元/户、电表600元/户、有线电视360元/户,家用空调(3匹以内)200元/台。

3.临时安置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月的测算支付,每户不足620元/月的补足至620元/月。过渡期内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安置问题。

(1)选择货币化或回村重新分配宅基地安置方式的,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一个月签约的,按延后的月份依次递减。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一个月签约的,按延后的月份依次递减。

(3)空置宅基地、选择政府提供的过渡周转房解决临时安置问题的,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4.自拆补助。属于本方案规定的不予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自拆的,按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自拆补助。

(二)补贴

1.宅基地补贴。属于宅基地的,以确认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75㎡)按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1)产权人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补贴标准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62%。

(2)产权人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补贴标准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58%。

(3)产权人在超过签约期限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补贴标准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40%。

2.购房补贴。被征收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享受3000元/㎡的购房补贴:

(1)在签约通知确定的签约起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选择购买回迁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的总面积不大于本方案规定的应安置面积。

(3)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60日内在本市范围内再另行购买其他新建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

前款规定的可享受购房补贴的房屋面积不得超过其应安置面积与购买回迁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面积之差。

被征收人必须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90日内持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或住房贷款合同)和备案证明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购房补贴的领取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七、签约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被征收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签约奖励:

(一)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确认的宅基地和房屋评估补偿金额的55%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

(二)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按确认的宅基地和房屋评估补偿金额的45%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

(三)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签约奖励:

1.宅基地面积超出175㎡部分的土地及地上房屋;

2.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267号)发布之后所建房屋超出三层部分的房屋;

3.产权人为村集体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办公用房及垂直投影占地面积除外);

4.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

八、商品住房安置

拟选用王桐王龙城中村改造项目(雨林海公馆)和洋浦产城融合项目的回迁安置房进行安置,其中王桐王龙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采取出让的方式供地,为完全产权的商品住房;洋浦产城融合项目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为部分产权的商品住房。

(一)安置商品住房户型面积

雨林海公馆商品住房建设有60㎡、90㎡、120㎡、150 ㎡四种户型面积,洋浦产城融合项目回迁安置商品住房建设有90㎡、120㎡、150㎡三种户型面积。

被征收人可以从上述两个安置小区剩余的商品住房房源中选择,选房顺序以签约时间先后顺序为准,先签约者先选房。

(二)安置比例

属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应予以补偿的房屋,按以下方式之一向被征收人提供应安置面积供被征收人选购商品住房。

1.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宅基地面积的,原则上按现状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提供应安置面积,但购买的回迁安置房面积之和不得超过525㎡;

2.宅基地面积大于现状房屋面积,且属于被征收人的唯一住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面积1:1.2的比例提供应安置面积。

3.村民在征收范围内唯一的一宗空置宅基地(每户不超过175㎡),按空置的宅基地面积1:1.2的比例提供应安置面积。

九、商品住房结算

被征收人根据选择的回迁安置房面积按以下标准进行结算:

1.购买回迁安置房的面积不超过本方案规定购买住房面积10㎡(含)的部分,按成本价(王桐王龙城中村改造项目4850元/㎡,洋浦产城融合项目5200元/㎡,以最终价格为准)结算;

2.购买回迁安置房的面积超出本方案规定住房面积 10㎡以外至20㎡(含)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的1.2倍结算;

3.购买回迁安置房的面积超出本方案规定住房20㎡以外的部分(原则上最多不超过40平方米),按成本价的1.5倍结算。

十、回村重新分配宅基地安置

(一)由村集体提供宅基地,并提出宅基地选址意见,由市资规局审核并调整规划。安置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户。

(二)选择该安置方式的,不能享受本方案第六条的宅基地补贴和第七条的宅基地签约奖励。

(三)王五镇南王村根据整村搬迁情况,确定被征收人能否享受回村重新分配宅基地安置方式。若三年内南王村启动整村搬迁工作,被征收人需按整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若三年后未启动南王村整村搬迁工作,则同意被征收人回村建房。

1.南王村安置过渡期间,被征收人可以自行解决过渡安置问题,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本方案第六条第(一)项执行,一次性发放3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也可选择洋浦过渡安置房解决临时安置问题,但不得领取临时安置补助。

2.被征收的宅基地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 号)标准补偿给村集体。如三年内被征收人纳入整村搬迁,则按整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宅基地补偿。

3.南王村被征收人不能享受本方案第六条的宅基地补贴和第七条的宅基地签约奖励。如三年内南王村启动整村搬迁,则按整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宅基地补贴和奖励。

十一、其他说明

(一)回迁商品住房建设单位与被征收人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因商品房买卖产生的相关税费。

(二)被征收人搬迁过渡期间,涉及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可选择在原片区就读。如搬迁后所在地与原片区较远,需要变更片区的,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征地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征地实施单位或房屋征收局协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有学位的指定学校就读。

(三)被征收人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标准及就业培训事项依照《海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儋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儋府办〔2015〕80号)和《儋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条款执行。

(四)超出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依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处理。

十二、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属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十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所在辖区镇政府。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所在辖区镇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所在辖区镇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2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刘海宁,电话:0898-2331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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