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市各乡镇政府信息公开 > 排浦镇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15 12:11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服务作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群众的投诉、举报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履行公开义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务信息不真实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由镇监察室负责受理。
第五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实行分管部门责任制。镇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的登记、转办、反馈及汇总;各有关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的办理和回复。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有关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一般性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经镇监察室同意,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的办理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五个部分组成。
(一)受理。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镇监察室应及时受理。
(二)转办。镇监察室于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办理。
(三)承办。相关部门收到镇监察室转交投诉后,报分管领导确定并交由专人办理。承办部门根据信件所反映的问题,按照依法、真实、准确的原则,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回复意见,报单位领导审核后,报镇监察室,并由监察室进行回复,承办部门应对其投诉处理结果负责。
(四)反馈。镇监察室收到各部门的回复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当事人,经当事人同意,也可由有关部门采取当面回复或电话回复等形式直接向群众回复办理结果。当面回复的应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满意度;电话回复的由经办人作电话记录,并注明当事人的满意度。
对群众投诉较多的共性问题,有关部门应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并向社会公告。
(五)归档。镇监察室将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信件原始材料定期归档,以备查询。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期限处理投诉的部门,由镇监察室督促该部门及时办结。
第九条 镇监察室定期公布各部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情况和投诉处理结果。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0898-23601174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联系邮箱:dzxxzx1809@163.com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联系邮箱:dzxxzx1809@163.com 琼ICP备10200120号-6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