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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2-06 10:45
排浦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镇的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拓宽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管理政府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需要。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不断强化责任,完善制度,改进方法,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目的,以群众和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为重点,通过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推动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实行政务公开,应坚持公开的广泛性、实用性、彻底性原则。凡是企业、群众办事经常会碰到的制度,应全部向社会公开;凡是与群众直接相关的制度都必须公开。并做到公开的制度具体实用、简便易行,具可操作性。
第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的内容要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到真实、准确。
第六条 实行政务公开,应坚持公开与保密、对内与对外、重点与一般相结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事项外,一律都应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对涉及改革发展的政策和决策,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应作为公开的重点;涉及单位内部的一般事务,可不对外公开宣传。
第七条 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公开内容,应结合实际确定各自的公开重点和制定具体的公开方案和办法 。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范围是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的单位。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对内公开内容
1、内部管理制度;
2、财务收支情况(含债权债务);
3、岗位职责;
(二)对外公开内容
1、部门工作职责;
2、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工作总结;
3、办事依据、办理程序、办事纪律,联系电话以及办理结果;
4、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5、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7、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8、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9、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10、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11、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12、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情况。
13、各部门其它需要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政务公开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公告栏公示
(二)文件、简报印发
(三)LED屏幕等媒体播发
(四)内部张榜公布
(五)职工大会传达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应因时因事而异。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可采取公告栏公示方式;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可实行内部张榜公布;但对需要接受群众和社会广泛监督的事项,应通过公示公告周知。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既可单独使用,又可多方式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有事前公开、事中公开、事后公开等。一般制度、纪律、规定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可采取事后公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政策颁布前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事后公布结果。对有些需要接受群众监督的“热点”、“难点”事项,应实行全过程公开。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动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工作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第十五条 镇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镇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专门议事机构,镇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镇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全镇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十六条 镇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指导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及切实可行的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全镇的政务公开工作应主动接受镇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督促检查,并由镇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时向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计划、情况和工作总结。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镇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由镇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检查。
第十九条 对通过考核检查或日常监督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人和事,由镇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推行政务公开不力或违反规定仍不改正的部门和个人,由镇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镇纪检监察室予以行政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排浦镇人民政府
201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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