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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2-01 10:45
根据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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