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促进镇政府便民服务的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优化投资环境,服务南丰镇各项工,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制。
二、责任追究制适用于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三、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由于故意、过失、渎职、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等致使国家、集体或服务对象遭受损失,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四、责任追究制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
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书面检查、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事人在给予责任追究的同时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选资格。
六、责任追究的情节包括:
1、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镇委、镇政府工作部署贯彻不力,致使全局性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2、对便民服务中心制定的规定、措施和决定持消极态度,贯彻不力,致使全局性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致使国家、单位财务被盗窃、诈骗、浪费等较大损失的;
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单位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5、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侵占集体财务的;
6、履行首问负责制不认真,工作态度生硬,工作作风粗鲁的;
7、对群众举报或投诉不及时处理,打击、刁难、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8、违反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
9、各项工作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章失职等导致投诉的;
10、其他失职、渎职行为,损害中心形象和发展环境,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一定损失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作出处分:
1、主动承认并积极纠正;
2、因失职出现错误、但没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追究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失职人的失职责任;
1、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失职责任的;
2、对控告、揭发、检举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一年内发生三次失职的;
4、其他应从重追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