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南丰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万洋高速公路南丰互通立交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索引号:00821982-4/2023-00241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南丰镇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27日 文 号:儋府〔2023〕5号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7日 时效性: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万洋高速公路南丰互通立交

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儋府〔2023〕5号


妥善做好万洋高速公路南丰互通立交工程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定本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主体:儋州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儋州市房屋征收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儋州市房屋征收局,负责国有土地收回;南丰镇人民政府,负责集体土地征收

(四)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道路建设。拟安排土地用途:公路用地

(五)征收范围:项目用地总面积约141.11亩,其中征收南丰镇陶江村委会、头佑村委会等集体土地约23.52亩收回儋州市农林科学院国有土地约117.59亩,最终面积以实测结果为准。土地现状地类农用地126.67亩,建设用地14.44亩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六)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产权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按自治原则进行认定。

(七)被征收土地和房屋、附属物数量的确定:被征收土地与房屋的面积,有证的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登记或者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以实施单位选定的测绘机构现场测量的测绘结果为准;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以测绘机构、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被征收人等现场丈量或清点的结果为准。

二、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回村重新分配宅基地)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三、安置原则

满足户籍在征收范围内、常住在被征收村庄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下,依照以下原则进行按户安置。

(一)截止《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有多个儿子的家庭户在户籍登记中没有单独立户的,已年满22周岁的儿子可分户安置。

(二)有多个儿子的家庭户,当所有儿子均达到分户条件时,父母双方可与任一个儿子组户安置。

(三)仅有一个儿子的必须随父母立户,不得分户。

(四)夫妻双方不得单独分户进行安置。

(五)未满22周岁的儿子单独取得户口登记簿的不得以一户进行安置。

(六)《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后,办理离婚手续的,不得作为分户的认定条件。

(七)未年满22周岁、但已按农村风俗成婚并生育小孩的,经审核无异议后可以分户安置。

以上(一)、(七)款中的认定程序:由村民个人书面向所属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民小组进行初审,所属村委会复核并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南丰镇政府审核予以认定。

四、补偿内容

(一)土地补偿

1.被征收土地属于宅基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75㎡的,参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容积率设定为2.5)给予补偿。

2.除宅基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含商服用地、村庄公共设施用地),参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容积率设定为0.2)给予补偿。

3.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省政府公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 号)执行。三都辖区的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2020年第46次工委会议纪要》(2020年第46期)执行。

4.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海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国有建设用地根据土地权属单位所持证书记载的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5.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按照《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2022修正)的相关规定进行调处,确定土地权属后,予以补偿。

(二)房屋补偿

被征收房屋指钢混、混合、砖木三种结构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实际的房屋结构与产权证书记载不一致或未登记的,由房屋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由实施单位选定的结构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复核,鉴定结果报征收实施单位或项目指挥部。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予以补偿:

1)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2)因历史原因,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实际评估补偿。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补偿:

1)依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其它依法不予补偿的房屋。

3.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实施单位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估价规范要求进行评估确定。

如本方案未涉及的房屋类别,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三)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

依据实施单位选定的评估机构现场查看后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四)青苗及坟墓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修订)》(浦管〔2019〕15号)执行。

五、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签约通知书确定的签约起始日起60日内(含),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六、补助与补贴

(一)补助

1.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一次性计算支付,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设施迁移补助。按以下标准据实进行测算:固定电话100元/部、水表500元/户、电表600元/户、有线电视360元/户,家用空调(3匹以内)200元/台。

3.临时安置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月的测算支付,每户不足620元/月的补足至620元/月。过渡期内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安置问题。

1)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一个月签约的,按延后的月份依次递减。

2)选择产权调换(回村重新分配宅基地)方式的,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一个月签约的,按延后的月份依次递减。

3)空置宅基地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4.自拆补助。属于本方案规定的不予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自拆的,按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自拆补助。

(二)补贴

1.宅基地补贴。属于宅基地的,以确认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75㎡)按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1)产权人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补贴标准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62%。

2)产权人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补贴标准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58%。

3)产权人在超过签约期限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补贴标准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40%。

2.购房补贴。被征收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享受3000/㎡的购房补贴:

1)在签约通知确定的签约起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60日内在本市范围内另行购买其他新建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

被征收人可享受购房补贴的房屋面积不得超过其应安置面积。

被征收人必须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90日内持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或住房贷款合同)和备案证明到项目指挥部办理购房补贴的领取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七、签约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被征收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签约奖励:

(一)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按确认的宅基地和房屋评估补偿金额的55%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

(二)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按确认的宅基地和房屋评估补偿金额的45%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

(三)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签约奖励:

1.宅基地面积超出175㎡部分的土地及地上房屋;

2.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267号)发布之后所建房屋超出三层部分的房屋;

3.产权人为村集体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办公用房及垂直投影占地面积除外);

4.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

产权调换安置(回村重新分配宅基地

(一)被征收人符合“一户一宅”的,可选择回村重新分配宅基地安置方式,村集体提出选址意见,由市资规局审核确定并调整规划。

(二)选择宅基地安置方式的,被征收宅基地以农用地性质按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发放补偿费。其中,被征收土地面积小于或等于重新分配宅基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被征收土地面积超出重新分配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再由村集体分配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宅基地安置方式的,不能享受原方案第六条第二项的宅基地补贴和第七条宅基地签约奖励;符合原方案第七条规定的,可以享受房屋签约奖励。其中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同意拆除房屋的,可获得房屋评估补偿金额的55%房屋签约奖励

九、其他说明

(一)征收范围内,户口已经外迁但在村庄内还建有房屋的外出干部,只对其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土地归村集体所有,不享受土地的奖励政策与宅基地补贴。

(二被征收人搬迁过渡期间,涉及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可选择在原片区就读。如搬迁后所在地与原片区较远,需要变更片区的,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南丰镇政府提出申请,由南丰镇政府协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有学位的指定学校就读。

被征收人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标准及就业培训事项依照《海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儋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儋府办〔2015〕80号)和《儋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条款执行。

)超出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依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处理。

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规定不明确的,以市政府制定的补充政策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七)本方案的实施期限自儋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起至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结束止。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儋州市人民政府。

十、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南丰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十一、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2023613日至2023712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南丰人民政府。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南丰镇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南丰人民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12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王有勉,电话:0898-23657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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