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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2-08 11:3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做到让群众满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属本便民服务中心受理范围的相关服务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限时办结,是指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本大厅对外公开承诺的时限,尽量压缩办理时间,尽早办结服务对象的申请,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分管领导的审批,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
第四条 对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事项,须即受即办,直接办理。
第五条 对不能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相关事项,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办件人所需的申报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
第六条 对未在限定时间内办结的相关事项,服务对象可向镇政府投诉,投诉电话:0898-23356811。镇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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