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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1-24 11:36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和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应全面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依据单位部门管理职能,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将涉及本单位、部门的行政职能(工作职能、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制度、办事结果、收费依据及标准、处罚情况等)全面向社会公开,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主动公开应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事项,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开。对公开的行政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时,相关业务部门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说明。文件和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再公开实施。
第六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九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光村镇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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