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光村镇2023-15地块、B-03-01地块 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索引号:00821989-1/2024-00040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儋州市光村镇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05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5日 时效性:儋州市光村镇2023-15地块、B-03-01地块
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光村镇2023-15地块、B-03-01地块项目土地征收工作,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我镇拟启动征收光红村委会白沙塘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根据《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征收土地的范围:光村镇2023-15地块、B-03-01地块永久用地部分涉及3.191亩(以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土地权属涉及光红村委会白沙塘村村民小组。
土地现状调查地类:承包种植鸡蛋花树。
项目征收内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构筑物、附属物及地上物等。
二、征收部门及被征收人
(一)儋州市房屋征收局为本项目的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光村镇人民政府。
(二)本项目的被征收人: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单位为被征收的所有权人;被征收范围内拥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等所有权的个人或单位。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标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五、安置途经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执行;
(二)涉及房屋及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养殖池补偿费等
以委托的第三方测绘机构现场实测的结果进行认定,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确定其补偿价格。对于文件中未出台相关补偿标准的苗木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考海南省其他市县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据实进行评估。
(三)涉及坟墓搬迁补偿
按照实际清点情况和《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进行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对上述告知事项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有异议或者申请听证的、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镇政府提出,未提出则视为无异议。
(五)自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抢种青苗或抢建其他附着物的,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儋州市光村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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