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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8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受理与立案程序
一、举报投诉范围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二、投诉受理条件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受理和立案
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一)、(二)、(三)项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对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对不符合第(二)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符合第(三)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举报投诉电话:23320779、2333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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