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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8 19:21
城乡低保申办服务指南
一、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具有我市户籍地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确定的低保标准,均可以申请低保。
二、申办程序
(一)申请
1.低保申请以家庭(户)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4).如实申明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否近亲属关系。
(二)受理
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
镇政府是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对提交材料齐备的申请家庭,应及时受理。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开展民主评议、召开镇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如群众无异议,镇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拟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
市民政部门收到镇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及时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并将审批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群众无异议的,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提交材料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申请低保,应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书、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家庭财产及申请承诺书。
2.共同生活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户主近期免冠照片;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5.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6. 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证明;
7.夫妻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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