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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9 10:40
儋州市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相关政务信息,充分发挥乡村振兴系统政务信息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乡村振兴工作的服务和促进作用。根据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便利”原则,准确、及时、有效地发布权威政务信息,不断增强与公众的交流,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科学、系统、完善的工作制度,有效推动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轨道,积极促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
二、领导机构
成立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长由局长担任,各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
三、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科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以及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向市政府网站的信息发送、接收及更新工作。
(二)各科室负责各自服务职能范围内政府信息的公开和更新工作。
(三)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考核、评议工作,并实施责任追究工作。
四、信息公开范围
(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各科室重点工作情况和重要工作信息,包括:政策信息、工作动态、通知公告、规划总结、会议信息、项目招标中标、重要项目的实施等。
(二)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2.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3.涉及商业秘密的;
4.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信息发布平台
对于我局各类政务信息,主要采取在市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方便群众查询。同时,完善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的信息公开机制。
六、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回复工作规程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得政府信息。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流程如下:
办公室登记受理申请书→报送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示→移交相关科室处理答复→相关科室根据信息公开范围,10个工作日内制作公开告知书(或不予公开告知书)→报送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示→报送办公室→办公室传达给申请人。
七、责任追究
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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