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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12 09:16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机关信息管理工作,推进信息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和有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信息(含新闻稿,以下同),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信息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局主要领导是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信息发布内容所属单位、科室的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并报第一责任同意后,通过我局政务信息公开系统进行发布。
第五条 审核的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
(二)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以及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各科室所拟发的信息由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重要信息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上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经上级单位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坚持“保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保密”的原则。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八条 儋州政务网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局办公室管理,统一上网发布。
第九条 建立完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所有报送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要存档保存,办公室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备案登记,以加强管理。
第十条 在网络平台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本单位网络平台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严禁在网络平台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信息,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十一条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和省政府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等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转载。刊登、转发上级或其他部门的文电,须征得文电制发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信息发布管理员应定期负责信息发布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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