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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5 11:22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我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反映我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住建领域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由本市制定的住建领域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有关的规章;以我局名义发布或我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需公众知晓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建筑领域和房地产行业管理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我局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儋州市政府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
(二)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务信息公开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发布审核的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局办公室进行编辑发布。
(二)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各科室及属单位拟发的常规性工作信息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办公室发布;拟稿部门负责确定发布信息是否属重要信息,如属重要信息的,按照公文呈批流程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政务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
第十条 我局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我局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建筑或房地产相关信息的,我局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我局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发改信息保密审查和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我局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我局对拟写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我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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