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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2-09 16:28
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按时实行政务公开。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四、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5、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6、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
五、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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