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延续儋州市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00822007-5/2024-00176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11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1日 时效性:关于延续儋州市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
项目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通知
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贯彻实施《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助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 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 号)、《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琼建规〔2023〕13 号)、《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琼建科〔2023〕240 号)等文件精神,经我办研究,现将我市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建筑面积奖励通知如下:
一、延长我市容积率奖励政策。在本市行政范围内,从2023 年 1 月 1 日起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装配率同时满足现行国家和我省装配率计算规则的社会投资的商品房、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予以奖励。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二、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筑面积,延续《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儋州市关于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儋自然资通字〔2020〕188 号)的奖励,按其规划地上建筑面积 3%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建筑面积部分需符合建设风貌管控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向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申报建筑方案设计审查时,应同时提交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注明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实施楼栋、装配率等。同时,建筑方案中应注明申请奖励的建筑面积数量,并出具承诺函,承诺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实施。
四、建设单位向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应将奖励建筑面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
五、本通知由儋州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儋州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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