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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4 14:07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推进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及其所属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营商环境建设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依法依规的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企利民。
第四条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科室,并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
各科室分管领导、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本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
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在拟定、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信息公开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交分管领导审核,由办公室负责汇总、编制、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与服务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开。同一信息涉及多个科室、事业单位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并确定主要责任科室、事业单位。
第六条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经保密审查后,应当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
(一)机构职能
1.市营商环境建设局领导信息;
2.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职能。
(二)政策法规
1.市营商环境建设局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
2.地方政府出台的并涉及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职能的规范性文件;
3.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工作动态
1.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拟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企业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拟定过程中应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吸取公众意见;
2.市营商环境建设局重要会议、重点工作、规划计划等,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决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工作开展等信息;
3.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动态性信息。
(四)依申请公开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所需信息用途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我局依照制度向申请人及时公开;
2.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及时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办理结果向群众反馈;
3.对我局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地址、办公时间、咨询服务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案件,公开后可能会影响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四)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1.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八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营商环境建设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依申请向其公开。
第九条 市营商环境建设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定期检查依申请政府公开实施情况。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不能确定属于公开、不公开、依申请公开内容的,由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向相应的分管领导报送,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确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营商环境建设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直接索取,也可从市政府门户网站营商环境建设局“依申请公开”栏目上下载,并通过当面递交、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第十一条 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3)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机构名称;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营商环境局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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