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儋州花源田农旅开发产业园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2025-00414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儋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26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6日 时效性:儋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儋州花源田农旅开发产业园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准予
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儋州花源嘉田农旅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儋州花源田农旅开发产业园项目有关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结合市水务局意见,经我局研究,决定批准该项目的取水申请,审批意见如下:
一、儋州花源田农旅开发产业园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儋州市大成镇西南部。本项目园区规划范围总面积57.24公顷,合859亩;规划范围内包含建设用地6块,建设用地总面积1.08公顷,合16亩。项目总体功能分区5个,分别为花卉种植引种示范区、浪漫花景核心体验区、园艺康养休闲度假区、林果生态种植区和公服市政设施建设。为满足项目区灌溉用水需求,项目在春江左岸新建一座取水泵站,利用泵站提水灌溉是必要的。
二、《儋州花源田农旅开发产业园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报批稿)》已通过专家评审并完成修编。项目水资源论证对项目取水、用水、退水影响分析评价基本合理,结论基本可行。同意本项目水资源论证的主要结论。
(一)本项目以地表水春江流域作为取水水源,取水点位于儋州市大成镇西南部春江左岸,取水口地理坐标为:东经 109°21'58",北纬 19°30'53",取水量为56.26万m3/a,其中农林灌溉需水量为50.62m3/a,道路广场浇洒需水量为5.64万m3/a。灌溉用水面积包括双造水稻种植面积约57亩,花卉种植面积约265亩,观赏苗木种植面积约215亩,道路和广场面积约为10.3万m2,用水保证率90%。
(二)本项目取水灌溉和道路广场浇洒多余水量下渗补给地下水,基本不产生退水。
三、取水事项应按照节约用水的要求,设计建设节水设施、用水计量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在取水许可有效期限内,你单位因取水权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等取水事项发生变化需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变更;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将注销取水许可证。
五、项目取水量超出许可水量、取水用途变更、取水水源或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等符合《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请于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延续许可。
七、其他有关要求
(一)你公司应严格落实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中提出的节水和废污水处理措施、水资源保护措施。严格按照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提出的退水方式进行退水。加强对项目取水、用水的计量监控和取水计量设施的管理,发现取水设施损毁时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二)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要求,项目地表水年许可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应安装在线监测计量设施。配合市水务局对水资源进行检测,依法接受权属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取水事中事后监管由儋州市水务局和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三)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尽快报送取水设施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向我局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四)你公司应按照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务厅《海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儋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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