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dzscjdj001/2025-00405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27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7日 时效性: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儋州那大乐卖特伏波东百货超市销售的小糖丸西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30日,启动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涉案小糖丸西瓜的《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该批次不合格小糖丸西瓜进行召回,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办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蔬菜零售等经营活动

2025年7月3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委托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伏波东路136号的儋州那大乐卖特伏波东百货超市售卖的小糖丸西瓜进行抽检送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小糖丸西瓜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7月30日收到执法人员送达的《检验报告》(№:TS250695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儋市监〔2025〕40号),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5年6月28日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办中山南路海口南北水果市场A区L9号的海口琼山文绿水果店购进小糖丸西瓜13.5,购进单价7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小糖丸西瓜时,已向供货商索取购进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含抽样共售出13.5,销售单价为13.96/截止2025年7月30日全部售出。当事人采购上述涉案小糖丸西瓜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货值金额为188.46元,违法所得为188.46元。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当事人已履行了本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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