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dzscjdj001/2025-00372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5年09月09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9日 时效性: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儋州乡投菜篮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小葱、尖椒,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儋州乐卖特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荷兰豆(食荚豌豆),经抽样检验,多菌灵、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儋州乐卖特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食荚豌豆,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三)儋州那大乐卖特百货超市销售的西瓜红地瓜(甘薯),经抽样检验,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儋州分所)。
(四)张叔汉销售的象牙芒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儋州乡投菜篮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7日、2025年6月24日启动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涉案小葱、尖椒的《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该批次不合格小葱、尖椒进行召回,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2日注册成立后,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北部湾大道怡心花园C18栋商铺一楼14号从事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食用农产品批发,新鲜水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等经营活动。2025年5月15日,当事人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粤海大道江楠市场二区6号的海南云菜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小葱13.5kg,购进单价为5.4元/kg;尖椒76.3kg,购进单价为6.4元/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小葱和尖椒时,已向供货商索取购进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将上述不合格小葱和尖椒分别配送到儋州西海岸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佳华市场)和儋州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的门店进行销售。2025年5月15日-5月16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小葱、尖椒进行抽检。2025年6月16日-6月17日,该农产品经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小葱、尖椒被抽检不合格。当事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截至2025年6月17日,上述小葱含抽样共售出13.5kg,销售单价为8元/kg,销售金额108元;截至2025年6月24日,上述尖椒含抽样共售出76.3kg,销售单价为4元/kg,销售金额305.2元。当事人采购上述涉案小葱和尖椒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涉案小葱和尖椒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合计为413.2元,违法所得合计为413.2元。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当事人已履行了本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儋州乐卖特超市有限公司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6日、2025年7月2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荷兰豆(食荚豌豆)、食荚豌豆,对该批次不合格荷兰豆(食荚豌豆)、食荚豌豆进行召回,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12月20日注册成立后,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军屯东坡路68号儋州乐卖特超市有限公司从事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蔬菜零售等经营活动。2025年5月8日、2025年5月29日,当事人均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粤海大道与龙山路交叉西北处(海口市菜篮子江楠批发市场)鲜菜一区27号的海口秀英阿伟蔬菜批发店购进荷兰豆(食荚豌豆)20.5kg,购进单价7.6元/kg;食荚豌豆20.5kg,购进单价10元/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荷兰豆(食荚豌豆)、食荚豌豆时,已向供货商索取购进票据和进行快速农残检测合格。当事人将上述不合格荷兰豆(食荚豌豆)、食荚豌豆置放其销售区进行销售。2025年5月13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2025年5月30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荷兰豆(食荚豌豆)、食荚豌豆进行抽检。2025年6月11日、2025年6月26日,该农产品经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荷兰豆(食荚豌豆)、食荚豌豆被抽检不合格。当事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上述荷兰豆(食荚豌豆)、食荚豌豆连续售卖几天水分蒸发,损坏1.4kg,截至2025年6月19日,上述荷兰豆(食荚豌豆)含抽样共售出19.55kg,销售单价为11.96元/kg,销售金额233.77元;截至2025年7月2日,上述食荚豌豆含抽样共售出20.05kg,销售单价为13.96元/kg,销售金额279.83元。当事人采购上述涉案荷兰豆(食荚豌豆)、食荚豌豆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上述涉案荷兰豆(食荚豌豆)、食荚豌豆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合计为513.6元,违法所得合计为513.6元。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当事人已履行了本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儋州那大乐卖特百货超市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7日启动核查处置,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涉案西瓜红地瓜(甘薯)《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该批次不合格西瓜红地瓜(甘薯)进行召回处理,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6日取得有关证照后,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恒大名都一期社区底商(27-33)111铺面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5月14日以5.6元/kg的价格从海南腾鸿生鲜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西瓜红地瓜(甘薯)10.1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西瓜红地瓜(甘薯)时,已向供货商索取购进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2025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助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7.96元/kg的价格进行抽样送检,经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儋州分所)检验,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上述涉案西瓜红地瓜(甘薯)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涉案西瓜红地瓜(甘薯)共销售9.8kg,销售价格为7.96元/kg。结余数量为0.3kg,并已做报损处理,货值金额为80.396元,违法所得为78元。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当事人已履行了本法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张叔汉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4日启动核查处置,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涉案象牙芒果《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该批次不合格象牙芒果进行召回处理,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水果摊位于2022年8月份开始经营,主要从事各种水果销售,摊位面积大概4平方米,由当事人自己经营。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依法对当事人儋州市那大中兴商城A型21、22号旁(现怡园1街11号、12号)的水果摊位进行抽样检验,经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06月17日检验,当事人经营的象牙芒果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W250519003P1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6月24日收到《检验报告》(№: W250519003P12)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儋市监〔2025〕18号),在规定的时限内未书面提出复检。
当事人于2025年05月16日从儋州那大儋州街购进7.12kg象牙芒果进行销售,购进价为7.2元/kg,销售价为10元/kg;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025年05月16日对当事人经营的象牙芒果进行抽样检测,共抽取样品7.12kg,支付给当事人70元钱。当事人为流动摊贩,在抽样的过程中,为了揽得生意,抽样人员向其索取证照的时候,其未经儋州那大兴宝百货店谢丽敏的同意,擅自从儋州那大兴宝百货店拿走了《营业执照》给了抽样人员,抽样人员按照其提供的《营业执照》填写抽样单信息,故在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信息一栏写的是儋州那大兴宝百货店。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没能提供有效的商家购进凭证,无法证明其购进渠道,故办案人员无法溯源。当事人购进上述象牙芒果进行销售,违法所得70元。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工作,能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经过,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后及时召回公告,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序号:63,裁量阶次: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影响轻微。裁量具体标准,从轻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不足950元罚款。”之从轻处罚规定。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0元;
3.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570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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