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dzscjdj001/2025-00324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19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5日 时效性: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儋州那大符其秀蔬菜店销售的小葱,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儋州那大蓉莲水果店销售的橙子,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三)儋州那大海潮超市商行销售的咸话梅,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儋州那大符其秀蔬菜店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4日启动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涉案小葱的《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该批次不合格小葱进行召回,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12日取得有关证照后,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伏波西路佳华农贸市场4排4-5号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5月16日以8元/kg的价格从儋州乡投菜篮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购进小葱7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小葱时,已向供货商索取购进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2025年5月16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助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以14元/kg的价格进行抽样送检,经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上述涉案小葱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涉案小葱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98元,违法所得为98元。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儋州那大蓉莲水果店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4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橙子,对该批次不合格橙子进行召回,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6日取得有关证照后,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新生街晨光农贸市场6栋06栋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以4.8元/kg的价格从儋州那大王裕藩水果批发店购进橙子28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橙子时,已向供货商索取购进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2025年5月22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助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以8元/kg的价格进行抽样送检,经艾科瑞(海南经济特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上述涉案橙子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涉案橙子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224元,违法所得为224元。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儋州那大海潮超市商行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7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咸话梅,对该批次不合格咸话梅进行召回,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5月23日取得有关证照后,在儋州市那大人民中路(电力公司)商住楼一、二楼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5月19日以18元/kg的价格从海口购进咸话梅2.5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咸话梅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购进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2025年5月23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工作人员以36元/kg的价格进行抽样送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上述涉案咸话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留存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资质材料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上述涉案咸话梅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为90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0日,且涉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批次咸话梅检测报告后,已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公告召回,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亦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序号6:“裁量阶次:轻微违法情形;酌定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情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0日。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产品未销售或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无社会影响;裁量具体标准:同时具备4个酌定裁量因素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不足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5倍以上不足10倍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0元;
3.罚款2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590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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