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借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名义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告诫书

索引号:dzscjdj001/2025-00311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08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8日 时效性: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禁借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名义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告诫书


各市场经营主体:

202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为进一步规范商业广告宣传行为,营造庄重肃穆的纪念活动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严禁借纪念活动名义从事违法广告活动告诫如下:

一、禁止滥用国家象征与历史标识

1.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以及天安门、人民大会堂、新华门等代表国家形象或象征国家尊严的元素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2.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以及讲话、照片、题词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二、禁止亵渎英烈与历史

3.不得制作、发布任何歪曲、丑化、否定抗战光辉历史和英雄烈士事迹精神的广告

4.不得以调侃、戏谑、恶搞等不庄重方式利用相关历史元素。

三、禁止不当关联营销

5.不得无实质关联地强行将商品或服务与抗战胜利80周年纪念捆绑进行广告宣传

6.不得假借纪念之名行推销之实,进行低俗、庸俗、媚俗的商业炒作。

四、禁止宣扬错误历史观、价值观

7.不得在广告中宣扬历史虚无主义,美化侵略战争和殖民统治,传播损害国家、民族尊严和世界人民感情的言论。

8.不得在商业广告中违背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宣扬奢靡享乐、拜金主义。

五、禁止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9.不得利用“纪念版”“珍藏版”“特供”等名义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10.不得为各类伪造、变造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以上涉嫌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核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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