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dzscjdj001/2025-00269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5年07月15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5日 时效性: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儋州那大喜悦花蔬菜摊销售的白萝卜、荷兰豆(食荚豌豆),经抽样检验,白萝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荷兰豆(食荚豌豆)吡唑醚菌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儋州分所)。

(二)儋州那大新大广兴生活超市销售的马铃薯,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儋州那大喜悦花蔬菜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6日启动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涉案白萝卜、荷兰豆(食荚豌豆)的《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该批次不合格白萝卜、荷兰豆(食荚豌豆)进行召回,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取得营业执照后,在儋州市那大镇军屯农贸市场C楼A46号摊位从事蔬菜经营。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从儋州那大红旗市场摊贩处以3元/kg的价格购进白萝卜7kg10元/kg的价格购进荷兰豆(食荚豌豆)6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未向供货商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助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食品抽样送检,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白萝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荷兰豆(食荚豌豆)吡唑醚菌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白萝卜销售价格为5元/kg、荷兰豆(食荚豌豆)销售价格为12元/kg,均已售出,货值金额为107元,违法所得为107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已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公告召回,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亦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序号63轻微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7元;

3.罚款7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807元。

(二)儋州那大新大广兴生活超市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5年6月4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马铃薯,对该批次不合格马铃薯进行召回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取得有关证照后,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兆南熙园23号商铺2号-1商铺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5月11日以3元/kg的价格从海口秀英山药蒜头蔬菜批发店购进马铃薯146.5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马铃薯时,未向供货商索取检验合格证明。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协助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工作人员以5.36元/kg的价格进行抽样送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马铃薯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785.24元,违法所得为785.24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主动消除影响,且涉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其行为符合《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85.24元;

2.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785.24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5日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琼ICP备10200120号-6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