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洋浦彩金副食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dzscjdj001/2024-00238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05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5日 时效性: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陪同第三方检测机构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人员到洋浦彩金副食摊,对其销售的姜进行抽样。2024年7月1日,本局收到来自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名称为姜的《检验报告》(№:C1E612025C1F60J3410),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7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名称为姜的《检验报告》(№:C1E612025C1F60J3410),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随后对该店开展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儋市监责改〔2024〕323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并对其进行召回处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在洋浦干冲农贸市场内P24号从事副食品销售。2024年6月8日,当事人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椰海大道373号椰海粮油交易市场东区20栋116号的海口龙华椰海大道大福兴商行购进1箱(20斤)姜,进货金额是132元,销售价是9元/斤,已销售完,销售金额是180元,故货值金额为180,违法所得为18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较少,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及《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为180元;2.罚款2500元。以上罚没款共2680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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