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dzscjdj001/2024-00123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09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9日 时效性: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7日,局执法人员进入位于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农贸市场二楼的洋浦乐卖特商贸有限公司,对其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2024年1月25日,局收到来自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SPC20236809),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SPC20236809),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随后对该超市开展检查,现场发现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25日的香蕉已销售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儋市监责改〔2024〕33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并对其进行召回处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农贸市场二楼从事预包装等食品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5日从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粤海大道与龙山路交叉西北处(海口市菜篮子江楠农产品批发市场)7号楼20、21档口的海口秀英莱澄蕉果业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5TU0ME00)购进香蕉2箱,每箱9kg,进货价55元/箱,销售价为7.36元/kg,货值金额为132.48元。因香蕉属于农产品易腐烂变质,扣除损耗,一共销售117元,故违法所得为117元。

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采购上述涉案产品时已向供货商进行索证索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规定的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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