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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15:35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儋州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本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区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单位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的单位科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单位关分管领导审查;
(四)市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签发发布。
第八条 各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9年8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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