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服务作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群众的投诉、举报权利,结合本委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及委属单位履行公开义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诉: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务信息不真实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五条 委对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实行主管单位责任制和“一把手”负责制。政策法规科负责信息公开投诉的登记、转办、反馈及汇总;并负责做好信息公开投诉的办理和回复。
第六条 委的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一般性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经市有关部门同意,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的办理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五个部分组成。
(一)有关违反计划生育案件由委政策法规科查办,并将办理结果汇报委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对群众投诉较多的共性问题,领导班子认真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
(二)归档。委落实政策法规科专人将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信件原始材料定期归档,以备查询。
第八条 应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工作中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投诉受理电话:23335123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儋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