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口计生委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口计生委作出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我委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委提出举行听证的建议,经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六条 我委负责人为听证人,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听证人。
第七条 决定举行听证,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事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报名,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根据需要,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九条 按照听证事项、涉及范围和报名情况,合理确定陈述人。申请报名的陈述人较多,可以推选代表参加。
第十条 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10天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我委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我委,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我委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我委确定。
第十三条 听证会的具体组织按照有关听证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遇有特殊情况,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陈述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听证会结束后,要及时研究听证意见,提出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各种意见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听证报告作为我委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要及时反馈,并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前或举行听证前,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同时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还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 召开决策会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决策作出后,要及时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公布,供群众随时查询。
第二十条 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并接受群众的质询,适时调整完善有关决策。同时,要加强对决策活动和决策执行情况的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儋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