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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0 17:01
儋州市审计局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儋州市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市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设置的,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场所。
二、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提供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四、应及时向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凡是列入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在提供范围之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六、局应分别向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一般应为规范性的正式原件,电子文本必须与提供的纸质原文相一致。行政机关对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含电子文本)分别提供给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及时进行调整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单位联合形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要编制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
七、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对外公开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做好签收。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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