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儋州市2021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68725389-8/2022-00453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儋州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28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8日 时效性:各沿海镇政府(办事处)、市财政局、市畜牧渔业服务中心:
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2021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儋州市2021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安全发放,现将《儋州市2021年度渔船油补资金发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儋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5日
儋州市2021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
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2021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依据渔船属地管理、补贴发放“市县长负责制”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切实做好补贴的测算、审核、公示、发放工作。
(二)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由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两项指标组成。其中,海洋伏季休渔指标是指渔船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含自主休渔)的情况;负责任捕捞指标是指渔船执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管理制度措施的情况。
(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继续执行后补助的方式发放,即当年对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依据船长和作业类型进行分类分档进行补助测算。同时,按照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见通知附件),适当照顾小型渔船。
二、组织机构
组 长: 蒙小明 市农业农村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 陈 贾 市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
郑静波 市农业农村局党委委员
吴秀丽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 贾中旺 白马井镇副镇长
符可颖 新州镇副镇长
刘成成 海头镇副镇长
符在雄 排浦镇副镇长
陈 媚 光村镇副镇长
陈圣文 峨蔓镇副镇长
陈赞贤 木棠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农村局,主任由陈贾兼任,副主任由陈维平(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捕捞科科长)、李文豪(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渔监科负责人)、韩光(市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副主任)担任,成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领导小组自2021年度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
三、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来源于《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的通知》(琼财农〔2022〕453号),省级下达儋州市(含洋浦)2021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7784万元中列支。
四、申领对象和条件
(一)申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必须是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
(二)申领的海洋捕捞渔船已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即已导入农业农村部渔船数据库管理。
(三)申领的海洋捕捞渔船要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且2021年度渔船检验合格。
(四)2014年全省渔船普查后经审批建造、更新改造的渔船。对于多人持股渔船,必须为我省传统渔民、渔业公司持最大比例股份且持股比例总和达到51%以上(含)的渔船。
(五)南海作业的大中型渔船,要提供在南海海域从事捕捞生产活动的北斗轨迹记录、进出港报告记录、渔捞日记、所属渔业协会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跟帮编队等相关证明材料;不出海作业的大中型渔船,只提供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等证明材料。
(六)小型渔船,应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出海作业证明;未出海作业的,也应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七)所有申领补贴的海洋捕捞渔船,应提供中国渔业互保协会2021年度或者2022年度保险单。
(八)所有申领补贴的海洋捕捞渔船,应提供按有关规定配齐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含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九)年度内擅自关闭北斗设备、跨海区作业、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渔船,不列入发放对象。
(十)严格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相关规定。
五、不予补贴渔船类型
(一)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不予以补贴。
(二)自2020年起,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囊有翼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予以补贴。
六、核定参数与作业类型
(一)船长与功率
1.未按《海南省“船证不符”渔业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琼海渔办〔2015〕59号)要求,完成整改的“船证不符”、“四证不一”的渔船,船长与功率数据依照“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核定。
2.按《海南省“船证不符”渔业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琼海渔办〔2015〕59号)要求,完成整改并通过船检发放新证书的,自市农业农村局发放新证书的下一个月份起,按新证书上的船长与功率进行核定。
(二)作业类型
1.未按《海南省“船证不符”渔业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琼海渔办〔2015〕59号),进行整改的“船证不符”、“四证不一”渔船,根据该船许可的主作业类型确定,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核定;若年度内年检年审生产作业类型与许可主作业类型不一致的,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核定其补贴标准。
2.已按《海南省“船证不符”渔业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琼海渔办〔2015〕59号),完成整改并通过船检发放证书的渔船,按新证书认定的作业类型进行核定。
3.补助作业类型依据通知中附件补贴标准上限认定类型执行。
4.作业类型与作业方式登记命名不规范的渔船,依据《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要求的渔具名称进行申领补贴。
5.年度内作业类型变更的,自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变更的下一个月份起,按新的作业类型进行核定。
七、补贴标准及发放规定
(一)补贴标准
1.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
2.按照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要求(见通知附件),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所占比重各占50%。
3.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渔业服务中心根据每艘渔船的船长、功率、作业类型,依照通知附件中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要求,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核定该船全年补贴金额。
(二)补贴发放
1.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伏季休渔期渔船跨海区异地伏季休渔、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不服从船籍港或停靠渔港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自2022年开始,根据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时间占伏季休渔整体时间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
3.钓具渔船自2021年开始,不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但是严格执行负责捕捞制度措施的,可以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主动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本海区休渔规定严格执行休渔的钓具渔船,也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4.渔船违反相关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不给予相应比重系数的负责任捕捞补贴。各市县(区)应根据渔船年检年审、出海生产作业、安全生产及救生器材配备使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大中型渔船要依据北斗轨迹记录、进出港报告、《渔捞日志》填写等情况,测算每艘渔船的补贴金额,对不予以补贴的进行扣减。
5.年度内已完成年检年审未出海作业的渔船,不列入扣减对象,可以申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6.渔船有电炸毒鱼作业、暴力抗拒检查;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造成严重影响;擅自跨海区界限作业、违法违规进入各类保护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不给予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7.渔船出海作业期间擅自关闭北斗船位设备未报告或设备出现故障后24小时内未及时向船籍港主管部门报告的,一年内违规一次扣减30%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违规两次扣减50%,违规三次以上不给予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8.休渔期渔船因船籍港泊位有限,未经船籍港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及未取得省内他港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靠他港休渔的,给予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休渔期内违规一次扣减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含休渔期内渔船违规出海作业被执法部门处罚),违规两次及以上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9.大中型渔船违反船位监测有关规定,将船位监测设备交给他船使用或使用他船船位监测设备、伪造渔船船位监测数据、违规使用网具等其他违规行为的渔船,一年内违规一次扣减50%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违规两次及以上的,不给予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10.渔船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防台风期间不服从船籍港主管部门指挥,未及时返港避风或“追风头赶风尾”造成严重后果被查处的,不给予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11.对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渔船执行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规定的具体情况,视情发放补贴。
渔船在伏季休渔期内发生报废、拆解、减船转产的,依据渔船执行伏季休渔天数占休渔总天数比例,等比例发放伏季休渔补贴;年度内渔船遵守负责任捕捞相关规定的,依据渔船证书记载有效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等比例发放负责任捕捞补贴。
渔船报废、拆解、减船转产的,按《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记录的登记日期核定其补贴发放天数;渔船灭失的,按《渔船灭失证明》记录的灭失日期核定其补贴发放天数。
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购买渔船进行更新改造的,批准前的补贴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批准后的由买方申领。
12. 参加2014年全省渔船普查登记的原在编在册小型渔船(编内、编外),目前因故尚未导入农业农村部数据库管理的儋州籍渔船,因故尚未打证,经每年参加船检核查后以实际情况发放补助资金,仅限已领取过2019年度和2020年度渔船油补资金的小型渔船。
13.根据渔船管理工作实际,对渔船违反相关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违规一次扣减50%,违规两次及以上的,不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对渔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减100%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八、核实渔船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各镇、市畜牧渔业服务中心要核实掌握本辖区内的渔船情况。一是渔船生产、违纪违法以及北斗监控、安全救生设备的配备使用情况;二是及时掌握本年度渔船变更底数;三是核实渔船买卖、灭失、更新改造等情况。
九、申领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各沿海镇、市畜牧渔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补助对象填写《申请审批表》,收集《申请审批表》、渔船“四证”、个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渔船报废拆解的持报废申请书和证书注销证明复印件)、村委会跟帮编队证明(小型渔船)、渔捞日志(大中型渔船)、中国渔业互保协会2021年度或2022年度保险单、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申报材料。
(二)由所在村(居)委会或渔业协会出具意见,镇政府、办事处、市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对申请对象的船长、功率、作业类型及应得的补助金额进行初核。
(三)镇政府、市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将渔民的申报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捕捞科审核、局领导审批,审核通过后通过儋州政务网对拟获补贴对象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到渔民的补贴资金市农业农村局将发放信息导入“一卡通”系统生成发放明细表,并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录入相应的支付申请,经市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代理金融机构,由代理金融机构根据发放信息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个人账户;发放到渔业公司的补贴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渔业公司账户。
(四)原则上,2022年12月底前完成2021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任务,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十、工作要求
(一)2021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和广大渔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海南渔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渔民增收。各部门领导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将该项工作抓紧抓实,如期完成补贴发放任务。
(二)各村(居)委会负责对补贴对象渔船的真实性和作业时限进行初核,市农业农村局、各沿海镇政府、市畜牧渔业服务中心负责对补助对象的渔船船长、功率、作业类型及应得的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必须严格把关,核查不严的将追究责任。必须将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渔民群众监督。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热情为渔民办理渔船油补服务。
(三)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违者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市农业农村局要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按时发放到各补助对象手中,市财政局要及时统筹和下达资金,市农业农村局要按时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汇报有关情况。
(五)本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儋州市2021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资金申请审批表(儋州渔船)
2.儋州市2021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资金申请审批表(洋浦渔船)
3.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船龄标准表
4.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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