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社会救助申办服务指南

索引号:00822013-9/2022-00507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儋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21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1日 时效性:

社会救助申办服务指南


一、申请

救助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凭居住证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授权民政部门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并积极配合调查。

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居住地办理居住证,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可根据使用居所、务工、婚姻、用水、用电等情况综合认定居住情况。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可在居住地申请。

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对发现困难群众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相关政策、协助其提出申请按程序进行办理。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二、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确认所需的基本程序和预计时限。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审核单位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三、审核

受理救助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需多地入户核查的,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总时限放宽至20个工作日。户核查工作,接到异地核查请求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对是否符合救助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公示期为7天,临时救助公示期5天。

四、审批

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束2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状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按单独纳保的,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低保金。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入

确认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发放特困人员供养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

五、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家庭人口信息(一户一卡);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全部家庭成员的户口复印件;

5.因病、残、上学或其他原因申请需提供对应有效证明材料(16岁以上含16岁的在读学生,均需提供在校证明);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儋州市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联系邮箱:dzxxzx1809@163.com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联系邮箱:dzxxzx1809@163.com 琼ICP备10200120号-6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