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民政局关于修订印发《儋州市民政局敬老院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00822013-9/2022-00432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儋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10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0日 时效性:

儋州市民政局关于修订印发《儋州市民政局敬老院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那大镇,王五镇,兰洋镇敬老院:

修订后的《儋州市民政局敬老院管理制度》已经2022年7月22日第17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儋州市民政局

                                                  2022年7月28日     

儋州市民政局敬老院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敬老院管理和服务,促进特困供养人员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海南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海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敬老院是指为特困供养服务对象(以下简称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那大镇、兰洋镇、王五镇敬老院等公益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各镇是举办敬老院的责任主体,管理其举办的敬老院,并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经本人申请,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可以入住敬老院。有供养能力的敬老院不得拒绝接收。敬老院应当优先供养失能、半失能的特困供养对象。

第五条  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

特困供养对象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提出口头申请时,村民委员会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特困供养对象的口头申请,并对特困供养对象宣读后确认其意愿。因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核

各镇根据特困供养对象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初核,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出具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将申请材料上报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进行复核。

(二)复核

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自接到镇提交的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复核。对申请对象身份、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认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将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局进行审批。

(三)审批

市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特困供养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接收患有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的特困供养对象。

第七条 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为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供养服务对象要求的膳食;

(二)提供服装、被褥等用品,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发给适量的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日常诊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给予护理照料;

(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的丧葬习俗,妥善办理特困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

第八条 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服务规范。主要包括:

(一)膳食服务规范:

1.特困供养对象的饮食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做到整洁、卫生;每周有食谱,荤素、干稀搭配合理,注意膳食营养;

2.一日三餐适时开饭,保证开水供应;

3.根据特困供养对象特殊需求或不同饮食习惯,制作特殊饮食,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二)护理服务规范:

1.对特困供养对象实行分级、分类护理。对能自理的供养服务对象实行常规护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服务对象提供特殊护理,对重病号实行昼夜值班服务,为行走不便的供养服务对象配备拐杖、轮椅等辅助器具;

2.保护特困供养对象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3.提倡和促进特困供养对象自我服务、相互扶助。

(三)医疗、康复服务规范:

1.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与当地专门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协作关系,提高处置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配有常规器械设备和常见病药物,设医务室或诊所的,医务人员应具有执业证书;

3.及时了解特困供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定期体检,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健康档案;

4.定期组织特困供养对象进行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开展健身锻炼和康复活动;

5.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6.对患病者及时检查、合理用药、妥善治疗,不明原因的疾病要及时送医院确诊;

7.对患有传染病的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重病患特困供养对象为原则进行隔离治疗。

(四)心理疏导服务规范:

1.开展各种有益于特困供养对象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

2.组织、引导特困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公益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

3.调解特困供养对象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4.适时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个案化心理梳理和精神慰藉,联系工、青、妇、团等组织和志愿者建立帮扶制度。

第九条  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或政府购买服务。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主要设置院长、会计、出纳员、卫生员、护理员、炊事员、保安等岗位。

第十条  聘任、聘用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市民政局每年对服务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实行法人负责制,负责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全面工作。

第十二条 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设定岗位,明确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三条  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开设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银行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设置会计帐薄、科目,各类报表数据准确、及时、真实、齐全,妥善保管帐薄、原始凭证,以备查证和核对。

第十四条市民政局将以下资金按月统一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一)按入住敬老院的每名特困人员每月补助100元作为购置大米和食用油进行补贴。

(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伙食费600元/月。

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将油米补助和伙食费全部用于为供养对象提供伙食,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对象去世后,特困供养对象的丧葬费标准为6000元/人;特困供养对象死亡的,应于次月起停发特困供养金。实行火葬的,殡仪单位应当全免基本殡仪费用。

第十六条加强安全管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落实24小时值班巡查及记录制度,杜绝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人员进出登记管理,进出应注明外出时间、归院时间、注意事项,做好外出信息和跟踪管理的措施。定期开展用电线路检查,老人不得在房间内使用电饭煲、电磁炉、取暖器等电器,切实加强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工作;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与超市合作,统一配送食品,确保购进食品新鲜卫生。配齐厨具、消毒柜、冰柜(箱)等设施,要定期对厨具进行消毒处理,定期对厨房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严禁食用过期霉变食品,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加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要做好全员疫苗接种和核酸检测;出入大院要扫健康码和行程码,测量体温,建立台账。加强防疫口罩、消毒液、防护衣等物资储备,开展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演练。

第十九条加强档案管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应建立人员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包括入院审批表、协议书、入院健康检查、定期体检、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监护人等与特困人员有关的资料,特困人员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集中供养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档案必须有自理能力状况评估材料(残疾人附残疾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儋州市民政局敬老院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琼ICP备10200120号-6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