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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15 08:48
儋州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本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国家、省、市有关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调整及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三)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设立依据、结果查询及咨询电话;
(五)部门年度预算,决算执行情况;
(六)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管情况;
(七)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活动情况;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市政府政务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以及政务信息公开专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局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本局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信息的,本局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一条 在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及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受理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补充。
第十二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工作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
(一)应当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指本单位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程序上的说明,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
(二)应当编制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是指本单位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内容上的具体说明,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三)应当编制本单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四)应当适时更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报刊、广播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每年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前向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本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2.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主动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
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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