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市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依法不应公开和保密期限内不可公开的事项除外):
(一)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重大决策情况;
(二)与本局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局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本局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除上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对于由本局制发或掌握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为信息公开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局办公室负责本局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定期检查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直接索取,也可从儋州市政务网http://www.danzhou.gov.cn下载,并通过递交、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七条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本规定第八条办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申请,相关职能科室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至本局相关科室,接到申请的处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第九条
局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局办公室或相关科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本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局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应当无偿提供。本局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本局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