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强化民主监督机制,增强办事透明度,确保市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执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运转,促进依法治教和廉政建设,根据《儋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儋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儋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下间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息公开,是指通过有效途径和办法,将教育局机关依法管理的事项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向本系统、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坚持依法、及时、真实、全面、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有关信息事项,凡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的,都应公开。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市教育局机关各事业单位及各职能科室。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由市教育局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其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落实或牵头组织,其他部门(人员)配合。市教育局政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依照本《实施细则》对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第七条 市教育局的主要领导对信息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信息公开应将教育系统内外普遍关心和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不廉行为的环节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有关事项,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分别向社会、本系统和本单位公开。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一)市教育局机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二)招生公开;
(三)收费公开;
(四)基建招投标公开;
(五)大宗物品采购公开;
(六)教师调动公开;
(七)教师职务评聘公开;
(八)机关、事业单位补充部分工作人员和学校补充行政后勤人员公开;
(九)市属学校领导干部、局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公开;
(十)财务收支、财产使用公开;
(十一)其它按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十条向本系统公开的内容: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
(二)年度经费预算的编制原则、审批程序、预算调整条件、使用原则;
(三)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工作分工及离岗离任审计等有关规定;
(四)机关工作人员竞岗、选拔、任免、晋级、交流、奖励、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等有关规定及其开展工作过程中有关环节的情况和最后结果;
(五)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六)系统效能建设绩效考评情况;
(七)按规定必须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向本机关工作人员公开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二)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
(三)财产拍卖、租赁、基建(装修)工程招标结果和预决算情况;
(四)大宗物品采购情况;
(五)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机关绩效考评情况;
(六)机关工作人员普遍关注,按要求应当公开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市教育局应当将重大信息公开事项及时报送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应当做到经常性事项适时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随时公开。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通过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政务公开栏、局党务公开栏、公示牌等公示;
(二)通过制发文件、公告、文告、手册、宣传单、简报等公开;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发布广告公开;
(四)通过教育电子政务平台公开;
(五)通过信息公开简报、信息听证会和有关会议公开;
(六)通过局务会、校务会、教代会、家长会等形式。
(七)通过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四、信息公开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工作一般程序是:负责管理该信息事项的具体职能部门,应事先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初步意见,报请局办公室做拟审意见,领导审核后由市教育局宣传组实施公开。
第十六条重大的公开事项包括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委市政府、市教育局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市教育局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公布,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进行调整、修改后,再正式公布。
第十八条每次信息公开后都要认真收集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予以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并继续想办法解决。
第十九条 要加强信息公开档案资料管理,每次信息公开资料都要整理收集,分类归档和备份。
五、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市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市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不仅要公开结果,更要注重公开决策、操作的全过程,做到事前公开、事中公开、事后公开相结合,保证内部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对拒不执行本细则,或不认真执行,马虎应付、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教育局办公室投诉,局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当认真给予及时办理并反馈。
第二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投诉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对投诉查核属实的负责提出处理建议,经本局领导审定后执行,需要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六、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执行信息公开的科室领导,由局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
第二十五条 对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科室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上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投诉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要追究被投诉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教育局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七、附则
第二十八 条机关各事业单位和职能科室要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针对本单位和部门的实际与职责范围,将信息公开具体化。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儋州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