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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将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适时更新调整。  

一、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信息。包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能;
     (二)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及公开招聘等信息; 
     (三)政府规章。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名义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范性文件;  
     (四)城乡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五)规划计划。包括年度工作计划等;
     (六)行政权力运行。包括权责清单、办事服务和办理结果等;
     (七)财政资金。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信息等;  
     (八)重大建设项目和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包括土地供应计划、集体土地征收和土地出让相关信息等;  
     (九)应急管理。包括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等;
     (十)统计分析。
     (十一)回应关切。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表》可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取,也可以在门户网站下载,并根据《申请表》真实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单位(组织)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并进行检索的特征描述。  
   (3)申请人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3人以上(含3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时,应当推选1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6)申请人需承诺对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恶意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一事一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现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委托手续)。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栏应写“
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如填写为其他行政机关名称的,以实际流转至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3)网上在线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系统在线注册申请,填写申请表格,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同扫描形成图像文件,以附件形式上传并提交。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推选代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或推选证明材料,扫描形成图像文件,以附件形式一并上传。在线申请方式提交申请,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本机关暂不受理以电话、传真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咨询。 
     3、申请处理  
   (1)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信息。 
   (2)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3)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如需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4)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4、申请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指南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5、不予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予公开;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5)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客观状态公开信息,凡需要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3)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党务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5)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7、滥用知情权处理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工作机构、投诉方式及程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为局办公室,具体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信息中心,各科室(单位)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机构。办公地址: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24号街区,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及调整工作时间除外),联系电话:0898-23882389,邮政编码:57179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说明:

1.市县办事指南以省厅政务服务指南为模板,采用一致的结构布局。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综合了法律依据和各市县办事指南。

2.各市县受理材料如需提供电子版,可参照省厅指南,在申报材料末注明“附:电子文档1份(内含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为WOWD文档,每个文档小于15MB刻件光盘)”

3.各市县受理申请的窗口不一,办理地点统称为:“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窗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办理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8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五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受理条件:

(一)符合市县市总体规划

(二)项目用地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

四、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总体规划、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原件1份)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四)所在区域市县总体规划图(原件1份)

(五)所在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1份)

(六)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选址意见(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建设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并出具初审(预审)意见文件

六、办理期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现场踏堪、听证、补充完善材料、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七、收费管理:不收费

八、办事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关于XX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

九、咨询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科:23884599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窗口:23332689、23390675

十、投诉渠道:23329192



供地审批

一、办理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修正)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三、受理条件:

(一)符合市县市总体规划

(二)土地权属清晰

(三)符合国家、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四)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划拨目录条件要求

(五)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四、申请材料:

(一)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提供)(原件1份)

(三)建设用地规划意见(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的提供)(原件1份)

(四)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提供)(原件1份)

(五)土地地价评估报告和地价备案意见(原件1份)

(六)用地界线坐标图及地理位置图(原件1份)

(七)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文件(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的)(原件1份)

(八)供地方案或划拨决定书请示文件(原件1份)

(九)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复印件件1份,查看原件)

(十)环保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或意见(原件1份)

(十一)完成土地征收或收地补偿安置到位证明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符合供地条件的,上报市县政府审批

六、办理期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现场踏堪、听证、补充完善材料、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七、收费管理:不收费

八、办事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件;符合条件的市人民政府下达批复文件。

九、咨询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科:23883396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窗口:23332689、23390675

十、投诉渠道:23329192


临时用地许可

一、办理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五十七条

(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三、受理条件:

(一)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生产建设项目或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性使用的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二)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四、申请材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申请人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或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及补偿费凭证(原件1份)

(四)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保证金及押金凭证(原件1份)

(五)用地界线坐标图(原件1份)

(六)临时用地方案(原件1份)

(七)规划、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原件1份)

(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符合条件的,下达临时用地批文

六、办理期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现场踏堪、听证、补充完善材料、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七、收费管理:不收费

八、办事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件;符合条件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临时用地审批函。

九、咨询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科:23883396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窗口:23332689、23390675

十、投诉渠道:23329192



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流转许可

一、办理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

(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三、受理条件:

(一)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他项权利证书;

(二)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

(三)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建设

(四)有地上建筑物的,应当取得合法产权证书

四、申请材料:

(一)租赁土地使用权流转申请书(原件1份)

(三)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凭证(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四)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权证明材料(原件1份)

(五)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六)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建设证明材料(原件1份)

(七)用地界线坐标图(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符合供地条件的,上报县政府审批→下达审批文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现场踏堪、听证、补充完善材料、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七、收费管理:不收费

八、办事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件;符合供地条件的市政府下达审批文件。

九、咨询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科:23883396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窗口:23332689、23390675

十、投诉渠道:23329192




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许可

一、办理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三十六条

(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三、受理条件:

(一)取得合法的土地权益证书

(二)符合市县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材料:

(一)土地置换申请书(原件1份)

(二)国有土地权益证书(原件1份)

(三)土地使用权人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四)经确认拟置换地块界线坐标图(原件1份)

(五)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拟置换地块意见文件(原件1份)

(六)所属镇政府出具的拟置换地块权属及现状使用证明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符合置换条件的→下达审批文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现场踏堪、听证、补充完善材料、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七、收费管理:不收费

八、办事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件;符合置换条件的下达审批文件。

九、咨询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科:23883396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窗口:23332689、23390675

十、投诉渠道:23329192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批

一、办理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五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修正)第二十条

(三)《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三、受理条件:

(一)取得合法的土地权益证书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为实施城乡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四、申请材料: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书(包含收地方案和请示文件)(原件1份)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三)有关土地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及批准文件(原件1份)

(四)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原件1份)

(五)用地界线坐标图及地理位置图(原件1份)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国有资产的)(原件1份)

(七)有关土地闲置的证明材料(涉及闲置地的)(原件1份)

(八)土地地价评估报告和地价的备案意见(以有偿方式收回的)(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报市政府审批→下达审批文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现场踏堪、听证、补充完善材料、以及上报部门处理和市政府审批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七、收费管理:不收费

八、办事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件;符合置换条件的下达审批文件。

九、咨询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科:23883396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窗口:23332689、23390675

十、投诉渠道:23329192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出让审批

一、办理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修正)第四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三)《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三、受理条件:

(一)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须征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产权共有人的同意

(三)符合市县总体规划

(四)符合国家、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材料:

(一)转让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申请书(原件1份)

(二)原用地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或批准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原件1份)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书,产权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五)转让协议书(出售、交换、赠与合同)(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六)属招拍挂出让的,提供出让合同书和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七)宗地图和用地界线坐标图(原件1份)

(八)土地估价报告和地价备案意见(原件1份)

(九)市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规划意见(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修正)第四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三)《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现场踏堪、听证、补充完善材料、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七、收费管理:不收费

八、办事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件;符合条件的下达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出让审批的函。

九、咨询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科:23883396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窗口:23332689、23390675

十、投诉渠道:23329192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联合举办企业许可

一、办理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修正)第四十条

(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三、受理条件:

(一)取得合法的土地权益证书

(二)有地上建筑物的,应当取得合法产权证书

(三)须征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产权共有人的同意

(四)符合市县总体规划

(五)符合国家、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材料:

(一)土地转让、租赁、联合举办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

(二)转让(联营、租赁、)合同(原件1份)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原件1份)

(四)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五)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材料及共有人的同意意见书(原件1份)

(六)勘测定界报告书和用地界线坐标图(原件1份)

(七)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报市县政府审批→下达审批文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现场踏堪、听证、补充完善材料、以及上报部门处理和市政府审批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七、收费管理:不收费

八、办事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件;符合条件的市政府下达审批文件。

九、咨询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科:23883396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窗口:23332689、23390675

十、投诉渠道:23329192



企业改制改组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一、办理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三、受理条件:

(一)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处置方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四、申请材料:

(一)土地资产处置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原件1份)  

(五)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六)土地价格评估确认书(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报市县政府审批→下达审批文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现场踏堪、听证、补充完善材料、以及上报部门处理和上报市政府审批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七、收费管理:不收费

八、办事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件;符合条件的市人民政府下达批复文件。

九、咨询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科:23883396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窗口:23332689、23390675

十、投诉渠道:23329192



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审批

一、办理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五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修正)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三)《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三、受理条件:

(一)符合市县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材料:

(一)改变土地用途申请书(原件1份)

(二)国有土地权益证书(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三)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原件1份)

(四)土地使用权人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五)原批准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原核准或备案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1份)

(六)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宗地的规划情况及意见(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报市县政府审批→下达审批文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现场踏堪、听证、补充完善材料、以及上报部门处理和市政府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限。)

七、收费管理:不收费

八、办事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件;符合条件的市人民政府下达批复文件。

九、咨询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科:23883396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窗口:23332689、23390675

十、投诉渠道:23329192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业生产审批

一、办理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三、受理条件:

(一)符合市县总体规划

(二)所开发土地为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

(三)从事农业生产

四、申请材料:

(一)农业生产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立项批准文件(原件1份)

(三)申请人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四)用地界线坐标图和地理位置图(原件1份)

(五)项目用地开发规划分布图(原件1份)

(六)所在区域市县总体规划图(原件1份)

(八)环保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报市县政府审批→下达审批文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现场踏堪、听证、补充完善材料、以及上报部门处理和市政府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七、收费管理:不收费

八、办事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件;条件符合的市政府下达审批文件。

九、咨询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保科:23884599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窗口:23332689、23390675

十、投诉渠道:23329192


农村集体土地出让用于农业开发审批

一、办理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条

(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三、受理条件:

(一)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并办理了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

(二)土地用途符合市县总体规划

(三)已编制项目用地开发分布规划

(四)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代表同意

四、申请材料:

(一)出、受让方的基本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人代表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各1份);

(二)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

(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1份);

(四)出让(联营)方案或出让合同(原件1份);

(五)项目用地总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

(六)用地勘测定界图(原件6份)、报告书和地理位置图(原件各2份);

(七)村委会的意见(需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代表同意)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报市县政府审批→下达审批文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现场踏堪、听证、补充完善材料、以及上报部门处理和市政府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七、收费管理:不收费

八、办事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件;符合条件的市人民政府下达审批文件。

九、咨询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科:2388339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窗口:23332689、23390675

十、投诉渠道:23329192


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审批

一、办理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条

(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三、受理条件:

(一)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符合市县市总体规划

(三)项目用地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

(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申请材料:

(一)非农建设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申请人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1份)

(四)村民会议证明材料,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同意意见书及其公告书和公告相片(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五)镇政府出具属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项目的意见(原件1份)

(六)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

(七)建设用地申请表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原件1份)

(八)用地界线坐标图和地理位置图(原件1份)

(九)项目用地开发规划分布图(原件1份)

(十)所在区域市县总体规划(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报市县政府审批→下达审批文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现场踏堪、听证、补充完善材料、以及上报部门处理和市政府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七、收费管理:不收费

八、办事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件;符合条件的市人民政府下达审批文件。

九、咨询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科:2388339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窗口:23332689、23390675

十、投诉渠道:23329192



收回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一、办理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五条

(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三、受理条件:

(一)为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包合同期限届

(五)用地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又拒不改正,造成土地闲置、弃耕抛荒满两年的

四、申请材料:

(一)收回土地使用权申请书(原件1份)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三)政府批准出让、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文件(原件1份)

(四)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五)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在城市规划区的)(原件1份)

(六)用地界线坐标图及地理位置图(原件1份)

(七)收地方案和请示文件(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报市县政府审批→下达审批文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现场踏堪、听证、补充完善材料、以及上报部门处理和市政府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七、收费管理:不收费

八、办事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件;符合条件的市人民政府下达审批文件。

九、咨询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科:2388339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窗口:23332689、23390675

十、投诉渠道:23329192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一、办理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三、受理条件:

(一)具有《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符合资质证书规定从业范围的评估机构按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条件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

(二)涉及缴交土地价款及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估价报告

四、申请材料:

(一)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土地评估报告(含有土地估价技术报告、有效期1年)(原件1份)

(三)土地评估报告备案表(原件4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完成备案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15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现场踏堪、听证、补充完善材料、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七、收费管理:不收费

八、办事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件;符合条件的作备案表。

九、咨询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科:2388339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窗口:23332689、23390675

十、投诉渠道:23329192



耕地开垦方案审批

一、办理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三、受理条件:

符合市县总体规划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专家评审论证通过的耕地开垦方案(原件1份)
(三)项目选址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总体规划图(1:1万标准分幅图,原件1份,加盖公章)
(四)市县农技部门的意见(原件1份) 
(五)落实开垦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下达审批意见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现场踏堪、听证、评审、补充完善材料、以及上报部门处理和市政府审批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七、收费管理:不收费

八、办事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件;符合条件的下达耕地开垦方案审批文件。

九、咨询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保科:23884599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窗口:23332689、23390675

十、投诉渠道:23329192




开垦耕地验收

一、办理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三、受理条件:

(一)符合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开垦的耕地达到经评审论证及批准的要求

四、申请材料:

(一)验收申请书(现场领取)

(二)立项、初步概算及预算等项目设计成果及批复文件(原件各1份)

(三)开垦耕地项目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质量评定资料、项目施工管理报告、新增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原件各1份)

(四)市国土、农业部门联合出具的验收意见(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办窗口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收(由国土、农业、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组成)→相关部门出具验收意见→验收通过→报省厅备案;验收不通过的提出整改意见。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现场踏堪、听证、补充完善材料、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七、收费管理:不收费

八、办事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件;符合条件的下达验收审批批复文件。

九、咨询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保科:23884599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窗口:23332689、23390675

十、投诉渠道:2332919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批

一、办理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74号令,1996年8月29日修正)第十五条

三、受理条件:

采矿权新立或采矿权人需要调整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的

四、申请材料: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2份);

(二)编写方案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下达审批文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现场踏堪、听证、补充完善材料、以及上报部门处理和市政府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七、收费管理:不收费

八、办事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件;符合条件的下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批复。

九、咨询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科:2388186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窗口:23332689、23390675

十、投诉渠道:23329192



采矿权转让许可

一、办理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

(一)《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1998年2月12日发布)第六、七、八条;

(二)《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于2012年9月25日通过,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条

三、受理条件:

(一)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以上

(二)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特定矿产资源附加费

(三)采矿权属无争议

四、申请材料:

(一)转让申请书(原件1份)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三)受让人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四)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证明(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五)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和有关文件(包括矿山复垦协议、矿山复垦保证金托管协议、采矿权使用费收据、采矿权价款收据、矿产资源补偿费收据、)(原件1份);

(六)双方或多方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七)采矿许可证原件(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以许可;符合条件的,下达许可通知→制证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现场踏堪、听证、补充完善材料、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七、收费管理:不收费

八、办事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件;符合条件的下达许可通知,制证。

九、咨询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科:2388186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窗口:23332689、23390675

十、投诉渠道:23329192



采矿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1998年2月12日发布)第十五条;

(二)《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于2012年9月25日通过,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三、受理条件:

(一)经依法批准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经依法批准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经依法批准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采矿权人变更名称和地址的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的报告(原件1份)

(二)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三)采矿许可证(原件)

(四)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1、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由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及审查批复文件(原件2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原件1份);

2、变更采矿权人或矿山企业名称的,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或证明(原件1份),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3、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申请变更的,还应交: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采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1份),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经依法批准变更矿区范围的,还应交:矿区范围图(附西安80坐标),变更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地质勘查报告、储量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制做新证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现场踏堪、听证、补充完善材料、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七、收费管理:不收费

八、办事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件;符合条件的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制作新证。

九、咨询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科:2388186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窗口:23332689、23390675

十、投诉渠道:23329192



采矿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1998年2月12日发布)第十六条;

(二)《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于2012年9月25日通过,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三、受理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申请延续采矿期限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停办、关闭矿山的

采矿权人应当自前款注销情形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三)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的报告(原件1份);

(二)采矿许可证(原件1份);

(三)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复文件(原件1份);

(四)依法缴纳有关规定费用的证明材料(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

(五)完成土地复垦、环境保护恢复治理证明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注销登记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现场踏堪、听证、补充完善材料、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七、收费管理:不收费

八、办事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件;符合条件的进行注销登记。

九、咨询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科:2388186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窗口:23332689、23390675

十、投诉渠道:23329192



采矿权延续许可

一、办理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1998年2月12日发布)第七条

(二)《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于2012年9月25日通过,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三、受理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本省产业政策

(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和森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已履行缴纳矿产资源开采有关费用等法定和约定义务

(四)按照矿产资源开采方案进行开采

四、申请材料: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份);

(二)采矿许可证(原件);

(三)采矿权延续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2份);

(四)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附1980西安坐标,提出延续时的储量现状核实报告)及审查批复文件(原件2份)

(五)采矿权使用费收据、采矿权价款收据、矿产资源补偿费收据(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符合条件下达准许延续通知→制做新证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现场踏堪、听证、补充完善材料、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七、收费管理:不收费

八、办事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件;符合条件下达准许延续通知书,制作新证。

九、咨询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科:2388186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窗口:23332689、23390675

十、投诉渠道:23329192    



海域使用申请审核

一、办理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一)围海27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2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三、受理条件: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海域:

1.不符合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

2.破坏海域资源和污染海洋环境的;

3.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海岸及其他海洋工程安全的;

4.法律、法规禁止使用海域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用海预申请材料(包括拟申请用海的项目名称、申请用海的基本概括、用海位置、范围、申请用海面积、具体用途等)

2.海域使用申请书;

3.申请海域位置图和界址图;

4.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5.海域使用测量报告书(含宗海图);

6.与相关利益者的协议;

7.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窗口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项目预申请用海公示→出具受理意见→出具编制海域论证报告通知书→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海域价值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编制出让方案→政府批准出让方案→委托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拍挂交易→与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指定的交易所签订委托协议,党委会议讨论委托协议和出让合同内容→发布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

六、办理期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现场踏堪、听证、补充完善材料、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23332689

九、办理地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窗口

十、办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一、监督电话:23329192          



《儋州市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签发《儋州市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审批机关: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一、申报材料:

(1)先带土地证到窗口核对规划(注,坐标必须是海南标)

(2)放桩定点材料

(3)现场公示7天无异议

(4)个人国有土地使用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设计规划图

(6)人防工程材料

(7)现场照片(附近照、远照相片各一张)

注:①、二层扩建三层需要有资质的勘察单位出具加层报告。

②、临大街建六层以上的房层须有设计院出具立面效果图

二、办理期限:  12个工作日

三、办理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四、咨询办法:咨询电话:23390631、23316101

五、投诉渠道:投诉电话:23888186


《木材运输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签发《木材运输证》

二、审批机关: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实施)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3、《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2000年7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2004年2月26日第一次修正)第四条、第五条。

四、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2、检疫证明。

五、申报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六、办理程序:

1、向市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科)提出申请;

2、市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科)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当场核发省内木材运输证;审查不同意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七、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管理:无。

九、办事结果:

符合办证条件的,当天直接签发《木材运输证》。

十、咨询办法:咨询电话:23888186、23316101

十一、投诉渠道:投诉电话:23390631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审批机关: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审批依据:

办理除省属国营林场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木采伐许可办事指南>的通知》(琼林〔2016〕79号)等文件要求,办理除省属国营林场林木采伐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四、审批材料:商品林木采伐,申请人提交资料为:

1.采伐申请书,林木采伐更新保证书,申请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采伐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等证明材料;

3.伐区调查设计文件(采伐面积大于5公顷)或伐区简易调查设计文件(采伐面积小于或等于5公顷);一次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可免于设计;对集体竹林采伐暂不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发证。

4.上年度采伐更新证明文件。

二、公益林采伐,申请人提交资料为:

1.采伐申请书,林木采伐更新保证书,申请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采伐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等证明材料;

3.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或伐区简易调查设计文件(一次采伐面积小于或等于5公顷);

4.上年度采伐更新证明文件。

五、办理程序:

1、向市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科)提出申请;

2、市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科)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当场接收申请材料;审查不同意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六、审批期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管理:无。

八、办事结果:

符合办证条件的,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并联系申请人带上有效证件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

九、咨询办法:咨询电话:23888186、23316101

十、投诉渠道:投诉电话:23390631










  • · 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常工作行为管理制度2019-08-09
  • · 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定2019-08-09
  • · 儋州市国土资源局保密管理规定2017-12-28
  • · 儋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规定2017-12-28
  • · 儋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规定2017-12-28
  • · 儋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规定2017-12-28
  • · 儋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定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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