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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7 20: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统计局儋州调查队(以下简称儋州队)政务信息工作,推进政务信息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政务信息质量和服务效能,保障信息真实、准确、及时,为决策部署、工作推进和公众知情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队系统政务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儋州队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形成的工作动态类信息、新闻宣传类信息、工作交流类信息以及统计调查文化类信息,以下统称为政务信息。
第三条 儋州队政务信息以儋州队内部信息网、儋州调查微信公众号、儋州市政务信息公开栏等载体对外发布,并择优报送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内部信息网、中国信息报等渠道载体。儋州队政务信息对外发布载体需报总队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撰写政务信息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局、总队和儋州队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及有关审核程序。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政务信息要能够反映本单位围绕儋州调查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及地方政府工作部署情况,在统计调查工作中有亮点的思路和举措。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有关统计调查工作的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海南省委省政府、儋州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国家统计局、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参加本地统计调查活动、对统计调查工作作出批示的情况。
(五)国家统计局儋州调查队领导重要活动情况。
(六)本单位统计调查工作创新举措和重要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七)统计调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重大工作成绩和主要工作经验。
第六条 基本要求
(一)工作动态类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反映情况要客观全面、真实准确,要注重时效性(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字数一般在600字以内。
(二)新闻宣传类信息要紧密围绕国家统计局重要工作部署,结合儋州统计改革发展建设实际,宣传儋州统计调查工作与精神风貌,要有丰富事例,语言简练,文风生动。
(三)工作交流类信息要结合工作实际,挖掘提炼真实的有特色、有亮点的做法,结构清晰,字数1000字以内。
(四)统计调查文化类信息要结合统计调查工作,表达真情实感,注重与当前时势与工作重点相结合,诗歌、词曲、散文均可,字数不限。
(五)政务信息均通过国家统计局儋州调查队内部信息网信息采编管理系统报送,工作动态类信息报送至市县工作动态栏目,工作交流类信息报送至市县工作交流栏目,统计调查文化类信息报送至统计文化栏目,不得一稿投多个栏目。
第七条 格式规范
政务信息在儋州队内部信息网信息采编管理系统报送时应严格按照以下格式进行排版:
(一)先在Word中排版好格式。
(二)正文文字部分使用4号宋体,数字和字母使用4号黑体。
(三)正文中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符(首行缩进2字符),回行顶格;正文中的时间、数字、计量单位等不能回行;正文行距统一为30磅。
(四)信息页插图分辨率宽度不超过750pixels,高度不做限制,需保持图片比率,大小不超过2M。
(五)在采编页面中的标题、来源、时间、作者等应填写齐全后再报送。
第三章 工作管理
第八条 工作责任
政务信息以分层审批、逐级负责的方式划分工作责任。撰稿人是稿件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撰写政务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对撰稿人报送的政务信息稿件负有审签责任;办公室对政务信息稿件内容及格式负有审核责任,对信息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并负责编发上报、登记存档等工作。如在审签流程中对稿件内容进行调整,应退回撰稿人修改后再次审签。
第九条 通报机制
儋州队办公室定期对各科室政务信息撰写完成、采用情况进行统计与通报。
第四章 审核编发
第十条 审核登记
儋州队撰写的政务信息审核登记工作流程如下:撰稿人拟稿→填写公文审批表(勾选工作动态或其他)→科室负责人核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业务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发→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编发报送
政务信息若申请向儋州调查微信公众号、儋州市政务信息公开栏等平台对外发布需按照队内《国家统计局儋州调查队保密工作规定》开展保密审查工作。政务信息审签完成后,办公室通过国家统计局儋州调查队内部信息网采编管理系统上传至相应栏目,并负责格式审核、保密审查与最终发布。
办公室负责推送至总队、儋州队内部信息网、当地政府及媒体等渠道;综合法规科负责推送至儋州调查微信公众号、中国信息报等渠道;党建办负责推送至儋州市机关党建等渠道。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报送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的;
2.擅自发布涉密信息、敏感信息的;
3.未按审核流程擅自发布信息的;
4.信息发布不及时、格式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5.泄露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6.未按规定存储、归档、销毁信息,造成信息丢失或泄露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儋州队办公室负责解释,2020年10月30日印发的《国家统计局儋州调查队政务信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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